抗击疫情|全国医保战“疫”第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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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制定周密方案,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自此,全国全面打响抗击疫情狙击战。1月22日与23日,国家医保局连续发文,要求全国医保系统按照“两个确保”做好救治保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各省市随即迅速响应,纷纷出台政策文件、做好部署,积极应对疫情,为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贡献医保力量。时隔3周,正月过半,中国医疗保险(ID:zgylbxzzs)于元宵节前夕对各地医保部门响应情况做出梳理,带您回顾全国医保部门在疫情最初如何打响战“疫”第一枪。
1月22日 国家局
《国家医保局“两个确保”全力开展疫情应对与救治保障》
要求全国医保系统按照“两个确保”做好救治保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决定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
一是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保证及时支付患者费用,特别是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三是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医保部门将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1月23日 国家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对于保障参保人员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凡是发生疫情的省份,省级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春节假期的值班值守,完善值班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要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省(区、市)医疗保障局自1月31日起每周五下班前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送本省(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
各省(区、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报告。
1月23日 北京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相关药品的采购工作,保障临床需求。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
1月23日 天津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有关措施的通知》
全力做好药品保障:制定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措施。做好药品耗材采购工作。密切关注医药价格。
待遇保障:按甲类传染病支付待遇。方便异地就医患者。发挥医疗救助功能。
资金保障:提前预付资金。安排专项资金。
服务保障:建立绿色通道。加强经办服务。
1月23日 河北
《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自1月31日起每周五中午12时前,向省医疗保障局报送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
各市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报告。
1月23日 山西
《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一、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患者参加医保地的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二、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临时按甲类药品和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各市要及时更新省下发的医保药品和诊疗项目统一编码库。
1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确保收治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1月23日 辽宁
《关于做好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 “两个确保”
(一)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1.临时性扩大医保支付范围。
2.实施综合保障。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3.优化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二)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对收治确诊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可临时提高预付周转金额度,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
(三)全力保障相关药品供应
1月23日 吉林
《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要求全国医保系统按照“两个确保”做好救治保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决定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
一是对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救治时使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相应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基金甲类支付范围。确诊患者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打消患者就医顾虑。
二是在疫情期间,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必需的药品及医用耗材可采取线下方式自行采购。对收治患者较多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按国家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总额预算指标,可预付部分资金,并及时结算,减轻医院垫付压力。
三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四是严格工作纪律,配合做好联防联控工作。严格执行春节期间值班等应急值守各项制度,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
1月21日 黑龙江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救治需求。针对此次疫情特点,医疗保障部门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一是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二是保证及时支付患者费用,特别是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三是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医疗保障部门将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同时,密切关注本地口罩、消毒液、抗病毒药物、疫苗等防控用品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部署实施应急价格监测。
1月23日 上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通过实施综合保障,确保所有确诊和疑似患者,不会因为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诊和疑似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只要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都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已纳入本市医保支付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取消医保支付范围限制;临时新增纳入的,全额纳入支付范围,按照规定结算。
1月23日 江苏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简化优化经办流程,全力配合医疗机构救治患者。临时调整医保支付范围。全力保障药品、医用耗材临床供应。充分发挥综合保障作用。优化医保支付方式。及时做好费用结算服务工作。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及时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等联防联控部门的信息沟通,形成密切协作的防控合力。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简化流程、特事特办。
1月21日 浙江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
做好药品耗材采购工作。要全力做好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需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必要时,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生产企业,与企业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
临时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对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需药品,可临时放宽限定支付范围;对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采取先治疗后付费的原则,确保参保患者获得有效救治。医保经办机构要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确保医保费用及时结算。
强化医疗救助。要密切关注贫困家庭人群感染情况,及时启动医疗救助机制。发现确诊感染的贫困家庭人员,要第一时间向省局报告。对于在我省医疗机构救治的身份不明和情况不明的患者,按《社会保险法》予以先行支付,确保一个都不漏。
密切关注医药价格。要密切关注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卫生用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动情况,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已发生的情况,第一时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局报告。
1月23日 安徽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坚决落实“三个确保”。一要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二要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三要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
二、执行特殊报销政策,提供医保结算便利。
(一)实施综合保障。
(二)取消异地转外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扩大医保支付范围。
(四)不纳入总额预算控制。
(五)做好信息系统管理维护。
1月23日 福建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坚决落实保障责任。
二、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确保医保及时结算。
三、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药品供应保障。
四、加强值班值守,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
1月23日 江西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明确医保特殊支付政策适用范围、支付类别、支付比例和封顶线、大病保险支付办法、财政补助办法。明确医保特殊支付政策可采取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并且不占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总额。明确相关要求,包括及时支付费用、先救治后结算、调整医保总额、优化经办服务、形成防控合力、健全工作机制。
1月22日 山东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省医疗保障系统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强化救治保障措施,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医保局工作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实行特殊医保政策,切实落实好患者医疗救治费用相关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救治医院不因医保总额控制管理规定影响患者救治。
一、足额保障医保费用。
二、畅通医保绿色通道。
三、做好药品、医用耗材保供稳价。
四、治疗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1月23日 河南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参保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二是对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独结算。
五是要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挂网工作。
1月22日 湖北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救治工作的意见》
一、要把疫情救治防控放在第一位,全力做好人员救治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到应保尽保。
二、要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和其他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三、对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抢救治疗病人的医疗机构,其抢救救治医疗费用不受医保总额控制限制,年底根据疫情救治情况,相应调整医保总控额度。
四、因抢救治疗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受医保相关政策限制。
五、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六、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密切关注口罩、消毒液、抗病毒药物、疫苗等救治药品、防控用品的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做好价格监测工作,严禁违规抬高价格。
七、对使用新技术进行病毒检测的新医疗服务项目,先试用再申报,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办理。
八、对临床首选使用药品直接挂网,开通绿色通道办理企业主动降价申请。
1月23日 湖南
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要求各市州医保局、财政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责任担当;切实做好“三个确保”,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认真落实医保政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1月23日 广东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参保患者医疗保障工作。
二、多措并举,加大参保患者医疗保障力度。
三、优化服务,加强参保患者经办管理工作。
四、全力做好药品、耗材采购工作。
五、加强调度,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1月23日 广西
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患者实施特殊医保报销
一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二是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三是确诊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的,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
五是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独预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1月22日 海南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 的通知>的通知》
对于本省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等按规定及时结算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市县财政统筹解决。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不受医保相关政策限制。
各市县医保部门务必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药品的保供稳供工作,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抢救治疗常用药、用量大药品、急用药以及抗病毒用药等储备工作。
对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抢救治疗病人的医疗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受医保总额控制限制,医保经办机构年底要根据疫情救治情况相应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
1月23日 重庆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疗费用临时性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的方式进行结算管理。
(二)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 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 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一)做好医保基金预付保障。
(二)医疗费用单列预算。
(三)做好医保基金用款申请及拨付。
确保经办服务工作顺畅快捷
(一)做好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二)及时做好手工审核报销。
(三)。医保信息系 统中心端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种,医保病种编码为 “B99.900”。
(四)系统原因无法实时结算的应急处理。
1月23日 四川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救治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挥医保基金保障作用,实行财政资金兜底保障,对感染人员实行免费医疗救治;对直接参与防控救治工作现场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按照一类标准执行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安排。落实防控救治人员加班值班保障措施。开通采购绿色通道。
1月23日 贵州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参保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一、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及时在医保系统中增加1条目录,名称统一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保临时结算项目”,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收治医院结算使用。
三、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四、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卫健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对集中收治的医院,要及时采取预付资金方式,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五、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主动了解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和医疗机构的需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畅通沟通渠道,尽量避免人群聚集,为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和医疗机构提供安全、便捷、高效、周到的服务。
1月22日 云南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一、提高认识坚持“两个确保”。
二、不折不扣落实特殊报销政策:明确保障人群、保障范围、综合保障、预拨资金支持医院及时救治、支持就近就地就便治疗、简化结算报销手续、保障药品供应、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宣传服务、做好动态监测评估。
1月23日 西藏
《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迅速行动 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要求全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部署要求,抓好政策贯彻落实。
一方面对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参保患者,不执行异地转外(跨统筹区)就医住院比例降低10%的调减政策。
另一方面,对确诊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我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确诊的我区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及时做好结算支付工作。同时明确要求,报销后对于需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要求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1月23日 陕西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落实“三个确保。
二、执行特殊报销政策,提供医保结算便利:实施综合保障,取消异地就医转外支付比例调减规定,扩大医保支付范围,不纳入医保总额预算,做好信息系统管理维护。
三、加强值班检测,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
1月23日 甘肃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
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的实际需要,急事快办、特事特办,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在认真落实周转金制度的基础上,对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再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医保经办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应在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之外单列预算,并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进行结算,确保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1月24日 宁夏
自治区医保局下发紧急通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保经办工作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将救治所需药品、检测试剂、诊疗项目等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受现行医保药品、诊疗项目(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等目录范围限制,出院结算个人零支付。
1月28日 青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药品耗材等物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共同抗击疫情。省医疗保障局号召相关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共担抗击疫情的社会责任,坚决遏制疫情发展蔓延态势。
二、保障药械供应。各相关生产配送企要及时与国内相关生产企业沟通和协调,积极保障我省各级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耗材、防护物品的及时供应,加强采购配送信息沟通共享,及时报送与疫情有关的物资配送情况、物资储备情况以及货源组织情况。
三、坚守诚信底线。各相关配送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和以次充好,坚决做到不囤积居奇、不搭车涨价、不散播虚假信息、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一经发现将在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和医疗机构药械配送资格中予以惩戒。
1月23日 新疆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全力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与救治保障工作》
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针对医保支付等环节,及时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时调整异地就医患者转外就医政策,先救治后结算;及时对集中收治的医院预付资金;及时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及时主动加强联防联动,形成防控合力。
开展应急监测,重点监测口罩、消毒液、抗病毒药物、疫苗等防控相关产品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
目前疫情拐点还未出现,每时每刻都是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全国医保部门正积极
与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等联防联控部门加强联动,形成密切协作的防控合力;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也都迅速落实要求,为更及时、便捷地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抗击新冠肺炎,医保一直在你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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