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 | 地方增补目录的“消化”工作,各地做的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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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梦瑶
在2019版医保药品目录前,乙类药品的15%是地方目录可调整的权限,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地方增补目录”。然而,2019版目录发布后,国家医保局就明确提出要废除地方增补目录,即“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地方不再进行乙类药品调整,原增补的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并优先消化被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品种。”而在随后国家医保局召开的相关会议上,这个调整时限被进一步明确为“按各省增补数量的40%、40%、20%三年内剔除完毕。”
根据国家医保局统一要求,新版医保目录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就是说,2020到2022年就是各省医保部门“消化库存”的过渡期。通过梳理发现,从2019年年底,各省就陆续启动省级目录与新版国家医保目录的对接工作,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正式发文,大部分都对原有地方增补品种的消化单独做出了要求。具体来看,根据各省实施细则的不同,可以把地方消化增补品种的进度情况分为以下几个层级:
第一层,中规中矩地遵照国家要求,明确对增补品种处理的基本原则,具体调整方案另行制定。比如江苏、黑龙江、辽宁、吉林等,在文件中表明“3年内逐步调出消化地方增补品种”“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出支付范围”。
第二层,先行调出一批需要“优先调出的品种”,其余品种再按国家要求逐渐消化。主要为先行调出“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和“《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删除的药品”,部分地区如河北省还将省级重点监控品种调出了目录。
第三层,发布拟调出目录品种清单,或者明确分批调出目录的时限要求。比如北京、四川、湖南、山东等省份发布了计划三年内调出医保目录的省增补品种,安徽省明确提出了第一批调出目录的计划,宁夏回族自治区明确了“分两批退出”的具体时限和品种清单。
此外,还有部分地区提出了其他对“待消化品种”的处理措施,如江西实行“超出《国家新版目录》药品的医保支付基金专项管理”。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医保制度改革的重磅文件——《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共提出了28条内容,其中在“(十二)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中明确提出,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目录调整职责和权限,各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逐步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可以说,对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这项改革工作,从顶层制度设计到地方落地实施都已经基本建立了制度体系。这是医保在提高统筹层次、保障公平适度上所迈出的关键一步,也是提高医保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
北京: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删除的药品和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出。
天津:国家重点监控药品和国家药品目录调整过程中删除的药品不纳入对接范围。
河北:优先调出纳入国家和河北省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形成暂保留省增补药品目录,三年内逐步消化。
山西:西药和中成药中未纳入2019版国家药品目录的,108个暂予保留,基金继续支付,3年内消化;其他品种全部调出省基金支付范围。
内蒙古: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全部调整出支付范围,其他药品继续执行原支付政策。制定调出方案,在3年内全部调整出支付范围。
辽宁:3年内逐步调出消化,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出支付范围。
吉林:3年内逐步调出消化,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出支付范围。
黑龙江: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出,在3年内逐步消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上海:贯彻执行国家调整原则。
江苏:经相关程序在3年内逐步消化,先行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
浙江:停止支付《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删除的药品。原省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3年内逐步消化,第一批删除药品自2020年1月1日起停止支付。
安徽:2020 年完成第一批40%的消化任务,2021 年1 月1 日起执行。2021年完成第二批40%的消化任务,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2022完成剩余20%的消化任务,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药品目录。优先调出国家卫健委公布的第一批20 个重点监控药品在我省现行医保药品目录内的品种以及2017 年谈判准入品种再次续约谈判未成功的4 个品种,实行过渡期管理,2020 年6 月30 日前先行调出我省药品目录;优先调出国家2017 版药品目录调出的品种,食药监部门取消批准文号的品种,我省卫健部门纳入重点监控的品种,如以上消化品种数不足40%,组织专家对剩余品种进行遴选确定调出的品种。
江西:三年过渡期内逐步消化,明确过渡期保留的超出《国家新版目录》的西药、中成药及保留期限(另行通知),实行超出《国家新版目录》药品的医保支付基金专项管理。
福建:参照国家。
山东:暂按原规定执行,将在3年内按相关要求及程序逐步消化,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
河南:首先将原省目录增补品种中被列为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的9个药品调出,其余增补乙类药品三年过渡期办法另行制定。
湖北:3年内逐年消化,其中2019年消化调出40%以上,保留药品列为“湖北省消化过渡期药品(2019年版)”,与“药品目录”一并印发。消化过渡期药品将逐年按比例调减,具体调整药品名单另行发布。
湖南:省增补品种在优先剔除属于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的品种、调出已进入国家药品目录中的本省原目录品种后,归类为“消化期内药品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在三年内逐渐消化,具体另行通知。
广东:调出重点监控等134个药。
广西:三年内逐渐消化,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的药品,自2020年1月1日起调出支付范围。
海南:直接调出国家重点监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其余暂时继续使用,将在3年内逐步消化,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重庆:3年内逐步退出,其中属于2019年版国家目录删除品种以及无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批件的药品,从2020年1月1日起剔除;属于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品种的药品,从2020年6月1日起剔除。
四川:暂按原规定执行,3年内逐步消化;《国家药品目录》删除的品种不再执行。
贵州:按国家说明。
云南:3年内逐步剔出,2020年6月30日,首先停止报销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
西藏:逐年消化调增药品,增补品种优先剔除国家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的药品、调出已进入国家药品目录中我区原目录品种后,归类为“消化期内药品”。
陕西:按国家规定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国家目录中剔除的药品,不再纳入我省目录。
甘肃:优先剔除国家第一批重点监控药品、调出已进入国家药品目录中本省原目录品种后,归类为“消化期内药品部分”,3年内逐年消化。首批消化时限为2020年6月底前,2022年6月底前全部消化。
青海: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本着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的原则,在3年内逐步消化。
宁夏:设置过渡期,分两批推出。第一批,国家一批重点监控药品的药品在2020年6月30日前退出;第二批,自治区其他增补的乙类药品在2021年6月30日前退出。
新疆:3年内逐步消化。2020年1月1日起,除将此次《国家药品目录》调出的150个药品同步调整出支付范围外,优先将纳入国家、自治区重点监控范围的27个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同时将地方按规定增补的27个复合制剂全部调整出支付范围。其余药品于2021年和2022年逐步调整出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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