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新规征意见:药企失信“特别严重”暂停药品挂网、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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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研究起草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今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9月2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将对医药企业相关失信行为信用评级。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
根据“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信用评级以省为单位进行,由本省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接受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实行跨省联盟采购时,对于医药企业在个别成员省份已产生的信用评级结果,可在联盟采购规则中规定信用评级结果的应用规则,但不应将医药企业在个别成员省份的信用评级结果自动扩大至联盟的全部成员省份。
信用评级按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基本方法是先评具体行为的信用等级,再根据各个行为的信用等级综合确定失信主体的信用等级。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的医药企业,由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外,应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该企业生产、配送的药品或医用耗材时,自动提示采购对象的失信风险信息。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涉案产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级变化为准。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修复信用、评级结果变更为准。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采取分级处置措施应兼顾可及性。
根据“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上一年度,被5个及以上省份评定为失信“特别严重”的,本单位将汇总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每年1季度集中公布1次上年度信用评级结果。相关企业在本省份的信用评级结果已为“严重”、“特别严重”的,不因其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进一步追加调整信用评级结果。相关企业在本省份的信用评级结果为“中等”或“中等”以下的,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后,应将信用评级结果调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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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哪些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失信等级将被评定为“特别严重”?
1、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存在以下商业贿赂行为的:
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单一案件中涉事企业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医药商业贿赂行为,行贿数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
2、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方,票面金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3、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继续高价供应超过6个月的。
4、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被依法处罚后,不主动纠正涉案医药产品被认定违法的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继续高价供应超过6个月的。
5、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累计3次以上的。因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被评定为“严重”的,不纳入计算。
附:文件原文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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