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严打不正当价格和营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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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人日报
长期以来,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们的看病负担。
对此,国家医保局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于今年底前建立并实施信用评价制度,并将给予回扣等7种不正当的价格和营销行为,列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促进医药价格回归合理。
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对失信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暂停相关药品或耗材投标、挂网,严重失信的药企将在集中采购中“出局”。
7种行为纳入失信清单
“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长期存在,有的通过制造或导致医药产品供应紧张影响价格,有的诱导过度医疗,损害人们的健康权益。”这位负责人指出。
以药品回扣问题为例,据法院判决文书统计,2016年~2019年间全国百强制药企业中,有超半数被查实存在给予或间接给予回扣的行为,其中频率最高的企业三年涉案20多起,单起案件回扣金额超过2000万元。医药上市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超过30%。
除了包括药品回扣在内的医药商业贿赂问题,《意见》明确,将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其他六种有悖诚实定价的行为,列入失信事项。
为提升信用评价规范化程度,国家医保局前不久公布了《意见》配套操作细则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将药企失信行为分为一般、中等、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其中,药企单笔商业贿赂金额达1万元即可被认定为失信,达10万元的将被暂停涉案产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
“药企对于回扣个案的罚款往往不敏感,但给予回扣会丧失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机会,这会产生强大的震慑效果,从而形成举一反三的系统治理效果。”这位负责人表示。
在他看来,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行动中,国家医保局发挥医药价格、招标采购等职能,积极推动医药回扣有效治理,其中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重要举措之一,可以解决传统治理体系下,责任归集难、处置难的问题。
与多部门共享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
记者了解到,此次信用评价制度创新,首先体现在制度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不同于传统基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信用监管,制度主要在集中采购的市场范围内。
“采取的做法是以集中采购平台为依托、以守信承诺为纽带联结买卖双方,引导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这位负责人介绍,医保部门并不对企业采取行政性的约束措施,企业愿意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医药产品的,不在信用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信用评级结果也不延伸应用到公共管理领域。
一般情况下,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由医保部门指导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制度,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为制度运行搭建平台。但无论是医保部门,还是集采机构,自身并不对医药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定性和查处,主要依托法院判决及行政部门处罚所确定的失信事实。
由此,评价基础依靠部门协同。为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案源信息,国家医保局将探索与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交流和政策联动机制。
9月17日,国家医保局表示,已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了《关于开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开展信息交流共享,持续深化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协同合作。
“我们将稳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通过调控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理顺比价关系,使公立医院更多通过医务性收入获得合理补偿,降低对药品耗材采购使用中灰色利益的依赖。”这位负责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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