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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与辨 |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出炉,监管加码有何深意?

专注深度医改→ 中国医疗保险 20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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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特区报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就其相关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共分为八个章节,涵盖总则、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0条。正式的《医疗保障法》未来颁布实施后,将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实施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因而本次《意见稿》发布受到高度关注。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主持人:赵鑫

嘉 宾: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李文军(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我国医疗保障进入法治化轨道

主持人:《意见稿》发布有何意义?


李长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医疗保障逐渐从过去的单位保障走向了社会保障,期间虽然颁布过《社会保险法》,对医疗保障的内容有所涉及,但内容比较单薄。在具体的实践中,各地的规定又有许多不同。因此,此次《意见稿》发布的最大意义,就是预示我国医疗保障进入法治化轨道。这就是说,该法正式颁布后,有关医疗保障的方方面面都将有法可依,过去那种标准不一、多头管理、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都将置于统一的治理框架之中。这对于切实保障民众的基本医疗权益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和静钧:《意见稿》的发布,是构建医疗保障领域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其意义重大。医疗保障水平反映了国家整体发展水平,与政策转轨与社会转型过程有关,日后正式发布的《医疗保障法》有利于把多层次、多渠道的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纳入到统一的法律之中,有利于相关政府部门发挥监督作用。《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有利于在正式立法之前凝聚共识,起到法律引导与普及作用,为之后顺利实施法律做好准备。


李文军:受社会保障整体起步晚、地域差异大等现实因素影响,我国现行医疗保障相关法律立法滞后、层次较低,严重制约了我国医疗保障法律体系的发展。《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医疗保障正式步入法治化建设的实质进展阶段。作为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医疗保障关系全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由于现实中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实践中也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不仅影响到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也让保障功能大打折扣。医疗保障制度亟待与时俱进,因此,从整体上推进综合立法,有利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推动商业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

主持人:《意见稿》提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管理,推进商业健康保险有序发展”,这意味着国家医保部门对商业健康保险具有一定的监管权限,相比于原来主要由保监会进行监管,加入国家医保部门的监管力量,将产生哪些影响?


和静钧从职能上看,保监会是金融监督,主要管的是钱,对医疗保障领域相关经验和知识的了解不够充分,《意见稿》推出这一举措,有利于把保监会“不该管”“管不好”的工作移交给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理顺了工作关系,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大有益处。医疗保障涉及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保障层次各有不同,需要一个统一的监督体系,因此,适当弱化保监会的作用,强化政府部门的职能发挥,是提升医疗保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


李长安:加入国家医保部门的监管,意味着监管的力度更大了,而且专业性也更强了,可以说进一步实现了精准监管。这有利于推进商业健康保险的有序发展。众所周知,商业保险公司在开展健康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不少不规范甚至欺诈的行为。虽然商业健康保险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总体而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监管在法律监管体系建设、外部配套政策上尚处于起步阶段,再加上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相对于国外较为成熟的保险市场,我国健康保险市场规模有限,结构亟待调整。因此,将国家医保部门加入进来,将形成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双重监管”。


李文军: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由保险法、部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和保险监管指标体系构成的基本保险监管体系框架,但目前还没有一套针对性强的方法能够对专业性强且复杂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进行有效监管,保险公司钻政策空子,躲避监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国家医保部门加入监管以后,通过医保专业人员的监管,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指导,制定专门的监管制度,完善健康保险监管体系,严格规范商业健康保险领域的进入门槛,推动商业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监管机构在更高层面上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更有利的政策环境。

理顺各方的责权利关系

主持人:对于医疗保障立法,您还有哪些建议?


李文军:就我国医疗保障法律体系建设而言,还欠缺系统性和整体性。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存在无法衔接的现象。因此,要推进立法细化工作,丰富、完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在《医疗保障法》的基础上,建立用以规范医疗保障各个环节的专项法律。同时,针对城乡统筹、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医疗费用异地结算等核心关键问题,要在《医疗保障法》的指导下,制定与其相适应的配套实施制度。


李长安:如何规范医疗保障立法中各主体的关系和平衡各方利益,既是本次立法的重点,也是其中的难点。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独立的制度安排,其主体关系复杂,涉及政府、用人单位与参保人个人三方和医保、医疗、医药三大领域的互动,既要维护民众的健康权,又要兼顾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的经济利益,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因此,在立法中必须理顺各方的责权利关系,对于参保者而言,在保障基本权益的同时也要强调相关义务,特别是对于骗保行为要予以打击。对于医疗机构而言,既要坚守职业道德,也要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对于医药企业来说,则要防止不正当竞争。只有三方利益都得到兼顾,那么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和效率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


和静钧:医疗保障立法,应从国情出发,设置短期目标与最终目标,以人民利益为中心,推动立法工作。从这一意义出发,首先,医疗保障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要更体现灵活性和务实性。其次,从《意见稿》可以看出,《医疗保障法》比较注重打击“骗保”行为,对地方政府在保障工作上的不作为或乱作为重视程度不足,《医疗保障法》应在监督地方政府行为上下足够的力气。第三,当前医疗保障出现保障水平越高,医疗费用越多的现象,导致“看病贵”“因病返贫”的问题仍然存在。而医疗费用的政府指导价与市场指导价双轨运行,是导致医疗成本不断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医疗成本上升过快,将抵消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功能。因此,《医疗保障法》应在价格双轨的问题上作出规范,防止损害患者利益。


原标题:保险监管再加码 医疗保障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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