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药物经济学评价对照药品的选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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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陶立波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政策与技术评估中心研究员
药物经济学评价是评估医药技术经济性的重要工具,在医保工作(尤其是新药谈判准入)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由于药物经济学评价是对照性研究,选择不同的对照药品将显著影响评价结果和定价范围,将会涉及到巨大的医药费用支出和商业利益,因此药物经济学评价的对照选择非常重要。
目前我国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中,对照药品的选择原则是“适应症相同的标准治疗方案或临床常规治疗方案”。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人们可以选择临床常用药品、成熟经典药品、与新药近似的药品、价格比较便宜的药品等等作为对照药,理论上都可以接受。但不同对照药品的选择,以及同种药不同价格的选择,都会显著影响经济学评价结果,并进一步影响药品的准入和支付标准,极易导致争议。
基于药物经济学理论,药物经济学评价是基于增量成本效果比(ICER)与阈值(λ)的比较,来对研究药品的经济性进行判断的。如果将ICER<λ这个表达式进行数学变换推理,可以发现,ICER<λ事实上全等于“研究组的净收益>对照组的净收益”(推理过程如下图1)。
由于资源稀缺,人们只能选择某一个治疗方案。如果选择了研究药品,就放弃了对照药,也就放弃了对照药品可以带来的净收益,即:被放弃的对照药品的净收益,就是选择研究药品的机会成本,反之亦然。
由此可见,与临床研究中设置对照的用意不同(主要目的是为了排除混杂偏倚因素),药物经济学评价中设置对照组的目的,是为了计算研究药品的机会成本,即由于选择研究药品而放弃了的其他医药技术的净收益。
经济学理论中明确指出,机会成本是被放弃的最大收益。也就是说,是被放弃的所有其他选项中的最大净收益者。所以计算机会成本,不能随意选择的某个其他选项,而是要计算所有选项中的最大净收益。基于这个原理,药物经济学评价中也应该计算和比较所有可能的其他选项。研究药品要证明其净收益是优于所有其他选项的,才能阐明其经济性和价格合理性。在国际上某些国家的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中就要求,药物经济学评价的参照物应该选择所有可能的备择选项,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就蕴含了对机会成本原理的理解。
如果在具体工作中探讨和分析所有其他选项的成本过高,客观上只能选择一个对照药品,那么基于机会成本视角,就应该选择所有备择选项中净收益最大者。由此可知,药物经济学评价中对照物的选择不能只看成本(其收益可能并不高),也不能只看健康产出(其成本可能较高),也不能只看相似性(可能相似药品的净收益并不占优),而是需要权衡所有备择选项的成本和收益,选择净收益最优者作为对照,才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选择。
综上所述,在卫生决策(尤其是医保决策)中应用药物经济学评价,对照药品的选择应该考虑全部备择选项,选择净收益最佳者,而不是随意的选择某一个。既往的争议,往往产生于只能选择一个对照的情况下。如果明确了对照药品选择的机会成本视角,这些争议就会消散。在具体工作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所有备择选项均纳入分析,计算和比较全部选项的净收益;若条件不允许,则可借助专家经验,选择成本收益最适宜(即净收益最大)的选项作为对照。这样的对照药品选择机制,从理论上讲更为清晰,能够减少争议,增加决策支持的力度。当然,基于机会成本视角的药物经济学评价对照药品选择方法,也只是可用的思路之一,可能存在不足,也可能有更好的理论路径,值得研究者进入更深入的探讨和发掘。
原标题:基于机会成本原理,规范药物经济学评价对照药品的选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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