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谈判药开得多影响医疗机构考核?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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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羊城晚报
医疗机构无需再担心国家医保谈判药开得多,会影响医疗机构的考核了!近日,国家医保局与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合理使用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考核指标范围。
有些谈判药品为何医院没得开?
记者此前在采访中了解到,谈判药品落地后,有患者欢欢喜喜地去自己定点的医疗机构开药,却发现自己想开的药医院不一定有。有医院负责人向记者解释,医院引入哪些谈判药品,主要是结合自己医院的特点,根据自己的临床需要,引入需求量比较大的药品。这个过程中,医院对谈判药会否影响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医院考核指标也是要考虑的。比如说,谈判药品中有一些抗癌新药,虽然价格降幅很大,但单价还是比大多数常用药高很多,如果医院引入过多,肿瘤患者都涌来开药,势必会导致医院药占比、次均费用升高,有可能就无法通过相关考核。
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应配尽配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次均费用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区域总额预算,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及时更新“双通道”药品范围
《通知》还明确,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加强管理、保障供应、规范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建立处方流转中心,并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统一的报销政策。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逐步将更多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
按照要求,2021年11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实现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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