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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重点打击带金销售,点名失信企业

专注深度医改→ 中国医疗保险 2023-07-30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第2期)》,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汇总了自2021年9月19日至2022年3月31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医药企业情况,进行公示。


“特别严重”失信四川倍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省四丰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严重”失信:河南新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智同医药有限公司。其中,四川省医药集团盛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不同案件,同时被列入“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范围。


据公示显示,本次被列入失信名单的5家医药企业,均存在企业工作人员通过向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获取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的行为。所在省份的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当地人民法院判决,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给与以上企业失信评定。


一、什么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为应对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民就医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情况,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根据国家医保局2020年9月16日公开发布的《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信用评价制度具体包括6方面内容:


一是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将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二是建立医药企业主动承诺机制。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等,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杜绝失信行为、承担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三是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机制。采取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后续国家医疗保障局将积极推动与相关部门建立案源信息的共享交流机制,不断提高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备性。


四是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机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开展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确定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信用等级,动态更新。


五是建立失信行为分级处置机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投标挂网、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情节特别严重时,失信企业将面临丧失集中采购市场的风险。


六是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限或依法撤销的,不再计入信用评价范围。给予医药企业申诉和整改期,鼓励企业采取剔除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等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二、如何认定失信企业评级?

2020年11月,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公开发布了《指导意见》配套的操作细则,分别是《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操作规范》主要是针对评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概念给予统一的解释说明,分别围绕目录清单、企业承诺、信息记录、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各项机制,明确了操作的主体客体、方法步骤、时间要求、注意事项等,并且就一些理解上容易出现分歧的事项,采取举例的方式进行说明。


《操作规范》明确,国家医保局制定公布《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清单内容共7项,其中第一项就是本次公示的5家企业所涉及的“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

《操作规范》明确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省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对于失信企业的处置措施,《操作规范》依据失信评定等级明确了相应的处置措施。本次被评为“特别严重”失信的企业将面临限制或中止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的处罚。被评为“严重”失信的企业将面临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的处罚。这也就意味着,在处罚期内,这5家失信企业将无法参与包括集采在内的所有医药招采活动。


《裁量基准》则对于如何将医药企业具体的失信事实转化为对应的信用评级结果的问题,按照“比例原则”建立量化的规则体系,分别对一般、中等、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失信等级所涉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详细描述。同时,还在附件中列出了“主动修复信用措施和裁量基准对应关系表”,明确了医药企业可以修复信用的措施和对应的修复效果。


针对本次公示的“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裁量基准》也给出了明确的量化标准。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同一案件中累计或单笔行贿数额200万元以上的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200万元也就是本次5家企业被判定为不同失信等级的标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已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纳入新时期我国深化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也专门提出要“全面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因此,对于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医药、耗材生产经销企业应高度重视,其是医保局重点推行的基础性制度之一。


被列入失信名单也并不是企业的末日,《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限或依法撤销的,不再计入信用评价范围。给予医药企业申诉和整改期,鼓励企业采取剔除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等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也将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进行及时调整,恢复企业产品的挂网采购资格。

来源 | 中国医疗保险 晨露

编辑 | 张宸轩 吴晗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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