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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企业招采信用被评为“严重”失信,意味着什么?

专注深度医改→ 中国医疗保险 2023-10-10

11月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发布了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情况。

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能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向多家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中药饮片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198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根据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判决,临夏市福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药品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135.5273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甘肃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这两家企业因为回扣等问题被评为“严重”失信,那么究竟什么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如果存在“失信”行为,对企业而言又意味着什么呢?
 
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以集中采购平台为依托,将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失信清单。根据失信行为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4个等级。集采机构可采取书面提醒告诫、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甚至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等处置措施。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目的是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根据国家医保局2020年9月16日公开发布的《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信用评价制度具体包括6方面内容:

一是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将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二是建立医药企业主动承诺机制。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等,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杜绝失信行为、承担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三是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机制。采取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后续国家医疗保障局将积极推动与相关部门建立案源信息的共享交流机制,不断提高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备性。

四是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机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开展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确定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信用等级,动态更新。

五是建立失信行为分级处置机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投标挂网、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情节特别严重时,失信企业将面临丧失集中采购市场的风险。

六是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限或依法撤销的,不再计入信用评价范围。给予医药企业申诉和整改期,鼓励企业采取剔除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等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来源 | 国家医保局 梦瑶综合整理

编辑 | 王梦媛 买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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