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大批医药新规执行!互联网售药、医保、加盟……
12月1日起,大批医药新政开始实施。
网络售药新规正式施行,购处方药须实名
12月1日,《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规范管理网络销售处方药是此次新规的一个重点内容,《办法》共6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此后,处方药网络销售实行实名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区分展示,处方药销售首页不得展示包装、标签等信息……《办法》将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
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可享增值税优惠
近期,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公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
根据《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第三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正式启用电子证明
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签发的《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启用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结合我国药品出口工作实践和世卫组织相关最新指南,启用《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新模板。
关键项目不合格,化妆品企业直接停产/停业
国家药监局印发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则》指出,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
多地启动医保门诊共济改革
北京 从2022年12月1日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家庭成员可共济使用。12月1日起,在医保个账完成共济对象备案后,可以为享受北京市基本医保待遇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投保“北京普惠健康保”。
珠海 珠海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称《珠海细则》),详细解读了市民关心的问题。
据了解,《珠海细则》将统筹完善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个人账户计入方法,进一步增强珠海门诊保障能力,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负担,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实施细则》于2022年12月1日实施。
永州《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称《永州细则》),该《永州细则》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会主要介绍了《细则》中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改革、个人账户实施共济、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统筹不予支付情形等六方面。《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湘西《湘西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称《湘西细则》)于近日印发,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湘西州将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
《湘西细则》改进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威海 11月18日上午,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为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的医保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威海市建立了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新疆 12月1日,新疆博州将正式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个人账户可由配偶、子女、父母共济使用。
山东:支持连锁药店兼并、收购、加盟
近日,山东省药监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 《关于创新监管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称《措施》)。《措施》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措施》共计八部分、二十八条,聚焦破解药品流通产业发展遇到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促进山东省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
《措施》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加盟等方式创新发展,全面提升药品零售连锁率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引导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整合农村地区单体药店。鼓励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
鼓励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接受省内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委托储存配送。
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融合发展,发展智慧供应链、智慧物流、智慧药房等新形态,在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前提下,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实行“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零售药品。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设立远程药学服务(审方)中心,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第三方远程审方平台,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和审方工作,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者非工作时段的补充服务。
山西:药店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日前,山西省药监局发布《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显示,山西省所辖区域内所有药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安徽:举报涉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
《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细则》),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细则》主要解决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问题,并对奖励程序予以严格规范。
奖励范围限定为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实施细则》规定了奖励的3个等级分类及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将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举报人实施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举报的3个等级,凡是产生罚没款的案件,以罚没款为计算基数,奖励标准分别为5%、3%和1%;没有产生罚没款的案件,举报奖励金额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和1000元。其中内部举报人举报的,按照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奖励金额,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仍为100万元。
厦门:国内首部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法规正式实施
10月28日,《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为全国首部针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专项法规,在职业暴露培训、职工体检、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意在建立健全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体系。
来源 | 搜药
编辑 | 杨紫萱 吴晗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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