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追回27亿元!去年全国医保基金飞检情况权威公布
6月13日,国家医保局发布2022年度医保基金飞行检查情况公告,全年共完成23个省份48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飞行检查。截至目前,该局已追回医保基金7.2亿元,对16家定点医疗机构处行政罚款1.2亿元。
去年检查成果:全国与省级飞检共已追回27亿
国家医保局2022年全年共组织24个飞检组,完成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的专项飞检和赴全国23个省份的年度飞检。国家飞检组共抽查了48家定点医疗机构,包括40家三级公立医院、3家三级民营医院、5家二级以下民营医疗机构。从检查情况看,各定点医疗机构持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取得更加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积极成效。
但飞行检查中仍然发现一些问题。其中,48家医疗机构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问题;46家医疗机构存在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问题;43家医疗机构存在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问题;39家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超量开药等问题。此外,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分解住院,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不符,未严格执行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按DRG付费模式下高靠病组、低标准入院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一些医疗机构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问题。
国家飞检组将检查发现的问题移交被检地方后,被检地方医保部门认真落实工作要求,组织力量逐一复核,依法依规依约处理存在问题的定点医疗机构。截至目前,已追回医保基金7.2亿元,对16家定点医疗机构处行政罚款1.2亿元,对7家定点医疗机构处违约金2525.1万元,部分问题仍在进一步复核处理中。各被检定点医疗机构主动认领问题,通过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惩戒、全面清理不合规不合理诊疗收费项目、优化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功能、建立健全规范医保基金使用的管理考核制度等方式,多措并举、举一反三推进飞检后续整改工作。
2022年,31个省份开展了省级飞检,覆盖了未接受2022年度国家飞检的省份。全年省级飞检共检查定点医疗机构2756家,处理违法违规违约定点医疗机构2413家,追回医保基金19.8亿元,处行政罚款1.6亿元,处违约金等1.5亿元。各地医保部门根据省级飞检查出问题情节的轻重程度,相应作出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停和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等处理处罚。
国家医保局表示,总体看,2022年飞检聚焦医疗资源较丰富地区的大型医疗机构,指出这些机构在医保基金使用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严肃、全面、扎实整改,在规范医保领域基金使用行为方面取得阶段性进展。
今年新规:《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今年3月,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织密织牢基金监管网络,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随着飞行检查的全面推进,医药机构“明目张胆”的骗保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基金监管总体形势依然严峻,部分骗保行为由台前转入幕后,手段更隐蔽,造假更专业,作案手段不断迭代翻新,查处难度逐渐加大。同时,历年实践也反映出现行飞行检查制度在工作流程、权利义务、问题处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不能充分满足新形势下的基金监管工作要求,制度保障力度有待加强。
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共5章32条,聚焦飞行检查启动、检查、处理3个关键环节,重点细化了飞行检查适用范围、明确了检查要求、强化了对检查行为的监督管理等。
在适用范围方面,《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层级为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被检查对象范围为医保定点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飞行检查行为,强化了飞行检查工作机制,有效突出飞行检查检查对象广泛、检查方式多样、部门联动紧密、检查结果权威、打击力度大、震慑作用强等特点。《办法》规定,飞行检查组应当由执法人员和熟悉相关专业的其他人员组成,明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和针对举报投诉、智能监控、媒体曝光等情形的突击检查形式。同时,《办法》规定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飞行检查有关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政策文件、数据信息等有关材料,根据检查需要,可派行政执法、医保稽核人员配合现场检查工作。
《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启动检查的情形和形式,确保飞行检查能够精准、快速、彻底撕开“问题口子”,实现“点上开花”,既发挥飞行检查利剑震慑和打击作用,又通过及时揭露普遍性、典型性、苗头性、领域性等问题,促进基金监管工作的“点线面”结合,有效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基金监管体系,从而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加强飞行检查后续处理效果,《办法》强调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飞行检查结果纳入对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并对飞行检查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督导,适时组织力量开展飞行检查“回头看”。并要求针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或者长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可以约谈被检查对象和相关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
来源 | 中国医疗保险
编辑 | 杨紫萱 张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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