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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定人员”基本“全覆盖”的制度保障

2016-01-12 娄宇 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娄宇
  
  仅就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而言,要满足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要求,应当牢牢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哪些人员是“法定人员”以及在哪个制度中参保。“法定人员”就是法律规定的人员,社会保险法确定了两种基本医保制度,强制型医保针对职工,自愿型医保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全民参保计划就是要将所有公民纳入到基本医保制度中,这个参保范围是非常明确的,没有回旋的空间。然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是自愿的,要实现“全民参保”的目标必须限制乃至取消此类自愿型医保制度,可以考虑赋予灵活就业人员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中选择参保的权利,但是在后一项制度中参保是最低底线,对城乡居民实施政府补贴计划下的强制参保制度。
  
  第二,需要完善哪些制度为“全覆盖”保驾护航。目前,职工参保的主要障碍是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保登记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应当仿照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民事和刑事措施建立“社会保险支付令制度”,对严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设立“欠缴社保罪”并完善相关的刑事处罚制度。另外,考虑到建筑等行业的特殊性质,应当将相关劳动者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中参保视为合法,放弃目前这种要么就参保五险,要么就游离于社保体系之外的做法,采用灵活的方式拓展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主要障碍是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捆绑参保的地方政策,为了有效鼓励相关人群参保,应通过中央立法的方式禁止此类做法。城乡居民参保的主要障碍是户籍制度对外来人员参保的限制,应发挥居住证制度的积极作用,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参保权利。(详见《中国医疗保险》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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