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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别报道】应进一步加快医疗保险法制建设

2016-03-09 刘三秋 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全国人大代表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  刘三秋

  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关系着国家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医疗保障权的实现。

  按照党和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加强医疗保险法治建设是当前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方面,当前经济社会转型加快,医改进入攻坚阶段,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改革难度明显加大,医疗保险面临的任务和压力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医保制度体系建设、全民参保推进、筹资与待遇保障、经办服务管理又需在法治条件下推进完善。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关系着国家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医疗保障权的实现。

  20多年来,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在建立、发展和改革过程中,医疗保险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特别是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医疗保险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由于《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医疗保险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还不能适应加快建立公平可持续的全民医保体系的需要,在医疗保险实践工作中时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如《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问题、筹资与待遇同步调整问题、违规骗保处理问题、经办机构职能定位问题、城乡二元医保制度分割问题、三个目录支付法律效力问题等都未有法律调整的明确规定,亟需国家出台更加详尽的法律进行规范。

  医疗保险立法先行是世界各主要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普遍做法。目前,我国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除了《社会保险法》的原则性规定外,主要依据国务院的决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推动。总体来说,医疗保险立法滞后于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实践,国家应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法制建设,一是加快与《社会保险法》相配套的《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立法步伐,使《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医疗保险的原则性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化,在程序上加以完善,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法治队伍建设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依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法治管理体系;三是逐步制定《商业医疗保险法》、《医疗救助法》等法律,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法律相配套的医疗保险法律框架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必然要求我们建设法治医保。建设法治医保是一项很高的目标和要求,不仅要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要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医疗保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这个目标,既要健全医疗保险法律规范体系,也要加快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更要加强知法守法意识的教育,可谓任重道远。但是,为了在医保领域形成良法善治的新局面,建设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保制度,我们必须为建设法治医保而坚持不懈。(详见《中国医疗保险》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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