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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护保险制度需要科学决策和市场机制

2016-03-14 于保荣 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于保荣

  建立长护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合理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渠道和服务供给体系的建立是制定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关键。

  保险资金的筹集。社会保险社会办,在这个视角上,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应先考虑个人和单位缴费;如果资金不够,再考虑财政补助。日本长期照护保险支出的50%是保费、25%是中央政府的补助,两级地方政府各补助12.5%。缴费人群和缴费标准要根据长期照护的需求量和成本、各类人群的收入和当前社保负担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德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上、参加医疗保险的人都要参加长期照护保险,保费按雇员工资总收入的1.7%强制征收,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退休人员个人和养老保险基金各付一半。2013年的保险费率为2.05%,雇主负担0.975%,雇员则视其是否有子女而实行不同的政策,育有子女者负担0.975%,无子女者则负担1.225%。目前保费已增长至工资的2.65%,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服务体系的建立。长期照护的需求种类很多,不仅仅以躯体和功能康复为目标,也关注人的心理和社会自立。根据需求不同,相应的照护服务选择也不同。我国养老格局大致为“9073”(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分别占90%、7%和3%)或“9064”。过去实行了很多补助建机构、补助床位运行、普遍发放生活补贴的做法,其实更多是从图省事、容易看到政绩角度的“懒政”行为,浪费了稀缺的社会资源,对真正有长期照护需求的老年人却没有起到有效作用。而家庭辅助式生活住宅、集体之家、集合式住宅、成人日间照护中心等发展得并不理想。因此,更需要大力发展和引导家庭照护和社区照护,

  总之,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政府要有紧迫感,要科学行政,要通过建立法律制度和出台政策,组织引导社会资源、管理社会需求。要避免政策的盲目性、随意性和简单化。重视市场机制,动员长期照护服务、产品和保险等相关的社会资源参与进来,不强调所有制、不强调营利非营利、一视同仁,建立和谐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详见《中国医疗保险》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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