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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两大关键

2016-03-11 王宗凡 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  王宗凡

  当前,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最关键的是如何筹资以及如何提供服务。

  作为一项新的社会保险制度,长期照护保险需要单独筹资。毫无疑问,应秉承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仅针对职工)和参保者(职工和居民)个人缴费。所有参保者,不论就业与否、何种身份(包括老年人),都要履行缴费义务。非常重要的是,政府财政也要承担一定的筹资责任。一方面,参照居民医保,政府也需要为居民参加照护保险提供一定的匹配性财政补贴;另一方面,日益加深的老龄化风险,已经无法通过纯粹的社会保险代际互助平衡(即在老年人缴费之外,完全由在职的年轻人承担老年人的照护保障费用缺口的缴费责任)来化解,由财政承担一定的长期照护保险筹资责任是必不可少的。从国际看,财政给予长期照护保险一定补贴也是普遍做法。虽然当前我国财政支付压力很大,但这不应成为政府卸责的理由,只是在确定具体的财政补贴水平时需要考虑现实的财政状况。至于长期照护保险的具体筹资水平和各方分担比重,则需要根据各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照护服务范围、支付水平等因素,经由科学测算而确定。

  长期照护保险提供的保障是一种服务,但与医疗保险已经拥有相对完整的医疗服务体系不同,照护服务提供面临严重短缺的现实窘境,从而直接影响照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不过,照护服务短缺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照护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会大大促进和引导照护服务市场的发育发展。照护保险的费用支付,将激励社会和市场机构进入照护服务市场,不断增加照护服务提供;照护保险的积极购买和择优选择将促进照护服务机构的有序竞争;照护保险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也将引导照护机构提供水平适宜、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照护服务。通过制度建立引导服务提供、服务提供促进制度完善,形成照护保险制度与照护服务体系建设良性互动、良性循环。而且,这样做可以避免出现类似于医疗保险完善发展受制于公立垄断、机制僵化、缺乏竞争的医疗服务提供体系那样的困境。(详见《中国医疗保险》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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