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支持商贸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皖政办明电〔2020〕6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合办〔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商贸企业保障供应
1.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对防疫期间日均供应蔬菜超过500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日均销售蔬菜超过10吨的连锁超市或便利店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2.创新流通方式。鼓励超市、生鲜便利店对主副食品提前称重定价包装,增加自助结算设施。鼓励餐饮企业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鼓励商贸企业大力发展新零售和无接触配送,利用互联网开展订购、配送等营销服务,对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超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其产生且自身负担的网上宣传推广、快递等费用给予20%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3.有序推进商贸企业复工复业。按照“防控第一、民生优先、平稳有序、属地负责”的原则,统筹做好商贸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业工作。对2020年上半年按销售规模与增速综合排名前10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降低商贸企业运营成本
4.减免中小商贸企业房租。今年上半年对承租本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商贸企业给予2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适当租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5.减免相关税费。依法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的商贸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6.降低水电气成本。比照中小微工业企业疫情期间用水用气价格,商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商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采取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即用与容量成比例的固定基本电价和与用电量成比例的每月变动的电量电价来确定电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供水集团、市燃气集团、合肥供电公司)7.支持企业做好防疫工作。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百货商场、超市、专业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餐饮等商贸企业购买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费用按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激发商贸企业活力
8.支持商贸企业组织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各级城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优化户外营销活动审批流程,公安交管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促进消费回补,挖掘消费潜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公安局)9.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及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认真执行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和2020年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商贸企业,2020年6月底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0.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商贸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商贸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商贸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市财政续贷过桥资金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对商贸企业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的经营性贷款给予转贷受理,续贷过桥资金利率下浮20%。(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四、积极做好稳外贸工作
11.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对积极进口防疫物资的企业,按照省级商务部门补助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认真落实小微出口企业基本风险统保政策和市级出口信保政策,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和承保规模,做到应保尽保。帮助受疫情影响进出口企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落实我省2020年境外展支持政策,对省级重点支持展给予展位费和人员费80%以内的补贴,对外贸企业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参加省级重点支持的境外展会并已实际发生展位费支出的,纳入政策支持范围。鼓励重点外贸企业提质增效,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上半年实现稳增长的外贸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12.保障防疫物资即时通关。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材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防疫物资通关“零延时”。(责任单位:庐州海关)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等行业的商贸企业。执行期限暂定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我市遵照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出台鼓励商贸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