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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案情、索贿受贿,这个纪检干部判了
安徽省纪委监委驻省科技厅纪检监察组原四级调研员聂鹏兵,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能够得到从轻处理、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94.8万元。日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聂鹏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聂鹏兵退赔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聂鹏兵,男,1968年5月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学文化,曾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安徽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员、安徽省纪委监委驻省科技厅纪检监察组四级调研员。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聂鹏兵利用其受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派参与办理相关案件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能够得到从轻处理、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94.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鹏兵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聂鹏兵具有索贿情节,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聂鹏兵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愿意接受处罚,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4月29日,聂鹏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今年8月,聂鹏兵被“双开”,当时的通报称,经查,聂鹏兵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核查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接受旅游活动安排,违规借用车辆;违反工作纪律,向相关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透露案情并收受财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涉嫌受贿犯罪。
来源:安徽网、安徽纪检监察网
编辑:涓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