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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多名落马官员获减刑

市场星报 2022-03-22


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近日,安徽多名落马官员获减刑。


淮北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梁作荣获减刑六个月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5)烈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作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宣判后,被告人梁作荣不服,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皖06刑终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以罪犯梁作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最终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作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


安庆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甘国辉获减刑六个月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00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国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依法扣押于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16833.92元、澳元5000元。被告人甘国辉不服,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皖05刑终16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甘国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罚金1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依法扣押于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马鞍山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57015.92元、澳元5000元。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甘国辉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最终裁定如下:对罪犯甘国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


泾县原副县长茆卫喜获减刑八个月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宣刑初字第00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茆卫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二万元;被告人茆卫喜的违法所得37.0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茆卫喜不服,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宣中刑终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茆卫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违法所得37.0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茆卫喜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最终裁定如下:对罪犯茆卫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


安庆市水利局原副局长王高林获减刑八个月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观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高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被告人王高林的所得赃款人民币五十万二千零四十八元和二万美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高林不服,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宜刑终字第00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王高林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最终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高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


马鞍山市发改委原副主任曹琰获减刑八个月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马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对被告人曹琰的违法所得220010.4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已被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50000元赃款由该院直接上缴国库。被告人曹琰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皖刑终字第00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曹琰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最终裁定如下:对罪犯曹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



来源:聊时局

编辑:涓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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