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支七大队贪腐窝案终审判决,最高被判十二年!
——2019.01.08——
一说到走私冻货
大家一定想到那些一包包的肉
鸡脚、牛肉……
然而,这种冻货有好些都是国外的……
都不知道冻了多少年了
不过,有些人却为这些走私佬
撑起了"保护伞"
这些人近日被终审宣判
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原大队长韦剑(副处级)、原副大队长李太阳(正科级)、原副大队长黄禄(正科级)、原副大队长卢毅(正科级)、内勤中队原中队长黄小甫(正科级)、秩序一中队原中队长孟祥林(正科级)作出一审判决。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剑、李太阳、黄禄、卢毅、黄小甫、孟祥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韦剑、黄禄、卢毅、黄小甫共同收受好处费15353395元,被告人李太阳收受好处费16372055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孟祥林收受好处费共350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孟祥林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介绍贿赂罪。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二、被告人李太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
三、被告人黄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0元。
四、被告人卢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
五、被告人黄小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
六、被告人孟祥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七、被告人韦剑已退出违法所得63.3万元,被告人李太阳已退出的违法所得6万元,被告人黄禄已退出的违法所得144.5万元,被告人卢毅已退出的违法所得83.9万元,被告人黄小甫已退出的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孟祥林已退出的违法所得18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韦剑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9.7万元,被告人李太阳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6万元,被告人黄禄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5万元,被告人卢毅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6.1万元,被告人黄小甫违法所得人民币144万元,被告人孟祥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8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回顾:
——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系列已全部侦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6年6月以来,钦州市检察机关共查办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以下简称“高支七大队”)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系列案共7件9人,其中涉案民警7人,包括大队长韦剑(副处长级)、副大队长黄禄、副大队长黄伟、副大队长李太阳、秩序中队长孟祥林、内勤中队长黄小甫、事故中队指导员覃延辉,和共同犯罪的社会人员褚能智、夏光宝两人。目前,上述涉案人员均已被侦查机关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配图)
据悉,高支七大队直属于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主要负有G75线兰海高速公路钦州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治安案件处置、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以及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职责。经侦查查明,2010年至2015年期间,涉案人员经商量之后,通过社会中介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进行权钱交易,放行非法走私牛肉、鸡脚、牛百叶等冻货的走私分子车辆,帮助走私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并收受好处费。
(配图)
办案人员表示,通过对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深挖“保护伞”,准确打击了走私犯罪背后的利益链条,形成对走私犯罪和其背后“保护伞”的有力震撼。
那些年
吃了多少的冻货啊
想想也是苦
对于这样的“保护伞”该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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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钦州检察
▍责编:东风小岳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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