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西灵山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副主任余某,将手伸向了困难群众的“救命钱”,贪污低保金近500万元。10月12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余某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余某利用其在灵山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工作,并负责国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城镇医疗救助金的受理、核对、汇总、提交发放等职务便利,通过多次虚增或伙同劳某(另案处理)等人虚增申请救助群众名单的方式,先后贪污国家城镇居民最低保障金、城镇医疗救助金共人民币4882036.35元。
余某贪污的款项属于救济性质的特定款项,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对其从严惩处。
余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余某及其家属已退出部分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1238169.12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灵山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余某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余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余某退赃的1238169.12元依法返还灵山县民政局,查封登记在余某和其丈夫宁某名下位于灵城镇某街的房产,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依法返还灵山县民政局;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余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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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5日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