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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两部门公布地质勘查和国土工程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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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公布四川省地质勘查工程四川省国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通知明确
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适用于
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类别表

专业名称

专业适用范围

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

从事综合性或专题性区域地质调查或矿产地质调查,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及能源矿产勘查评价设计、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基础地质、基本理论、应用地质方法技术研究,地矿方面专题研究、咨询调研、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编制、技术管理等工作。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

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含灾害地质、矿山地质、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生态地质、旅游地质、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调查评价、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勘查(察)设计、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施工、监理、检测、监测、专题研究、咨询调研、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编制、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从事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资源勘查评价工作。

岩土工程勘察与治理

从事水利水电、铁路、公路、港口码头、大型桥梁及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等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处理、基坑降水及边坡支护、江河湖海堤防整治、地质灾害及隧道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专题研究、咨询调研、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编制、技术管理等工作。

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

在地面、空中、海洋、地下(坑道和井下)运用重力法、磁法、电法、地震及其他弹性波法、放射性法、声波法、地温测量法或其他地球物理勘查方法,以及可见光和近红外光摄影、热红外扫描、多光谱扫描(或成像光谱)、声纳及测视雷达及其它微波等物探、遥感方法及相关应用计算机方法,在基础地质、矿产资源、灾害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文物保护等方面从事调查、勘查、检测、技术方法(含专用仪器、软件)研究开发、专题研究、咨询调研、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编制、技术管理等工作。

地球化学

勘查

运用岩石、土壤、水系沉积物、水、气体、生物等多种介质开展地球化学测量、地球化学填图、化探普查(详查)、化探勘查、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评价)等工作的技术人员,或从事化探方面专题研究、咨询调研、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编制、技术管理等工作。

岩土钻掘

工程

以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为主要手段,从事地质、矿产勘查和岩土工程施工、设计、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事故处理和专题研究、咨询调研、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编制、技术管理等工作。

地质实验

测试

以试验为主要手段,从事地质物料矿物组成、结构构造、物理及化学特性、几何形态等的鉴定分析以及对元素和同位素的含量、存在形式的测定,微化石、超微系列化石鉴定和孢粉分析以及岩石地质年代测定,岩土水样物理特征、化学特征、力学性质、水理性质等方面分析鉴定,化学污染物鉴别和含量测定,矿物综合利用的研究(试验)及选冶实验和选冶厂设计,地质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推广和维修,地质实验方面专题研究、咨询调研、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编制、技术管理等工作。


国土工程专业类别表

专业名称

专业适用范围

国土空间规划

从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规划评价、实施、监测、评估与预警、建筑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给排水设计、市政道路桥梁设计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标准规范等工作。

国土整治

从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可行性研究、调查评价、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施工、监理、评估、生态预警、监测、管护、建设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国土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科学技术研究、标准规范等工作。

自然资源资产调查与信息

从事国土调查、专项调查、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土地勘测定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耕地利用监测;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发展规划、监测评价、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资产核算、资产价值评估、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节地评价、利用评价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自然资源资产与信息化科学技术研究、标准规范等工作。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川自然资发〔2020〕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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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加快推进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地质勘查工程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地质勘查工程技术职称专业包括: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专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专业;岩土工程勘察与治理专业;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专业;地球化学勘查专业;岩土钻掘工程专业;地质实验测试专业。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我省产业和发展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受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技术员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能力、业绩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七条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在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第八条  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地质勘查工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或论文。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1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完成1项以上地质勘查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研发,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以获奖证书为据)。

(3)完成市(厅)级以上地质勘查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4)解决地质勘查工程设计、生产中疑难技术问题,取得较好效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5)编写完成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规程、规范。

(6)主持完成中型1项或小型2项以上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相关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4项以上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相关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第九条  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3.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可参加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

(二)能力、业绩条件

1.系统掌握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1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获得1件以上与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三,以发明专利证书为准)。

(2)作为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地质勘查工程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科技成果转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中国政府友谊奖,或天府友谊奖等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4)获得工程类国际知名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5)参与编写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工法,或主持编写1项以上地方标准(规程)、工法。

(6)获得省级专利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省级优秀规划设计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或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奖(省优质工程)等专业性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7)作为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8)主持完成大型1项或中型2项以上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相关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中型且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5项以上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相关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5.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任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地质勘查工程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与申报专业一致,且由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试验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材料2篇以上。


第十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3.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0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具有指导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能力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组建和指挥跨单位团队的能力。

5.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1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中国政府友谊奖等奖项。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以上奖励,或天府友谊奖、或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3)在全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等。

(4)任现职以来,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好,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5)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等奖项1项以上或省级专利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省级优秀规划设计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三等奖4项以上或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奖(省优质工程)等专业性奖项2项以上。

(6)产品技术开发、升级、换代适应市场需求,经省(部)级产品技术鉴定,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7)获得与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新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以专利证书为准)。

(8)主持国家标准、规程编写、工法1项以上。

6.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任高级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在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未发表论文或论文发表数量不足2篇或未出版著作的人员,应提供本人撰写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4篇以上(已公开发表1篇第一作者论文可只提供2篇)。


第十一条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四)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五)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2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程师。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三等奖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500万元以上。

(三)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奖牌,或四川省技术能手,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四)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天府质量奖、四川技能大师、中国质量提名奖,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级质检中心学术带头人,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

(四)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

(五)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十八条  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工作,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中国专利银奖1项以上奖项,或中国质量奖1项以上奖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3000万元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

(四)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  取得工程系列非地质勘查工程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该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且符合本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可根据专业能力和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同级或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取得非工程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该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专业能力和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的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职称层级。该类人员取得地质勘查工程专业职称后,从事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可根据申报基本条件,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二十一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取得非地质勘查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地质勘查工程专业职称人员。

(三)破格申报人员。

(四)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者。

(五)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要参与者”、“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标准”是指依法制定并发布的。

(三)经济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市(厅)级奖励,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州)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

(五)国际知名奖项包括国际重大设计奖IF、IDEA、G-Mark奖项。

(六)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七)著作(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八)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九)基层是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十)“四大片区”是指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


第二十三条  各类表彰、认可、验收、水平评价、推广应用等业绩,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直接依据,有关市(州)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地质勘查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但不得低于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自然资发〔2020〕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由省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四川省国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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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加快推进国土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国土工程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国土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国土工程技术职称专业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国土整治、自然资源资产调查与信息专业。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我省产业和发展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受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技术员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国土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能力、业绩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七条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在国土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第八条  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国土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国土工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或论文。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1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完成1项以上国土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研发,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以获奖证书为据)。

(3)完成市(厅)级以上国土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或管理政策研究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4)解决国土工程设计、生产中疑难技术问题,取得较好效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5)编写完成国土工程专业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规程、规范。

(6)作为主持或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级国土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第九条  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3.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可参加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

(二)能力、业绩条件

1.系统掌握国土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国土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国土工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1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获得1件以上与国土工程专业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排名前三,以发明专利证书为准)。

(2)作为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国土工程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科技成果转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中国政府友谊奖,或天府友谊奖等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4)获得工程类国际知名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5)参与编写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工法,或主持编写1项以上地方标准(规程)、工法。

(6)获得省级专利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省级优秀规划设计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或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奖(省优质工程)等专业性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7)作为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国土工程专业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8)作为主持或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或4项县级国土工程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

5.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任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国土工程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国土工程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与申报专业一致,且由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试验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材料2篇以上。


第十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及能力、业绩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3.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0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国土工程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国土工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国土工程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具有指导国土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能力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组建和指挥跨单位团队的能力。

5.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1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中国政府友谊奖等奖项。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以上奖励,或天府友谊奖、或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3)在全省国土工程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等。

(4)任现职以来,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好,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5)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等奖项1项以上或省级专利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省级优秀规划设计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三等奖4项以上或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奖(省优质工程)等专业性奖项2项以上。

(6)产品技术开发、升级、换代适应市场需求,经省(部)级产品技术鉴定,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7)获得与国土工程专业新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以专利证书为准)。

(8)主持国家标准、规程编写、工法1项以上。

6.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任高级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国土工程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在国土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未发表论文或论文发表数量不足2篇或未出版著作的人员,应提供本人撰写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4篇以上(已公开发表1篇第一作者论文可只提供2篇)。


第十一条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四)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五)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2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程师。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国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三等奖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国土工程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500万元以上。

(三)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奖牌,或四川省技术能手,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四)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从事国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国土工程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天府质量奖、四川技能大师、中国质量提名奖,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级质检中心学术带头人,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

(四)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 500万元以上。

(五)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十八条  从事国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国土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中国专利银奖1项以上奖项,或中国质量奖1项以上奖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国土工程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税收3000万元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

(四)主持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  取得工程系列非国土工程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该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且符合本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可根据专业能力和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国土工程专业同级或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取得非工程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该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根据专业能力和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的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国土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职称层级。该类人员取得国土工程专业职称后,从事国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可根据申报基本条件,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二十一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取得非国土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国土工程专业职称人员。

(三)破格申报人员。

(四)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者。

(五)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要参与者”、“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标准”是指依法制定并发布的。

(三)经济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市(厅)级奖励,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州)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

(五)国际知名奖项包括国际重大设计奖IF、IDEA、G-Mark奖项。

(六)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七)著作(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八)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九)基层是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十)“四大片区”是指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


第二十三条  各类表彰、认可、验收、水平评价、推广应用等业绩,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国土工程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直接依据,有关市(州)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国土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但不得低于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国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自然资发〔2020〕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由省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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