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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洱海裸泳”,当地回应:属实!

晶报 2023-12-27


近日,一段“女子在云南大理洱海裸泳”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网友关注和争议。11月27日,记者从大理宣传部门获悉,女子在洱海裸泳事件属实,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目前尚未公布结果

▲网传女子在洱海裸泳。视频截图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一段女子在云南大理洱海裸泳的视频在网络流传。视频中,岸边的围观拍摄者甚至还为女子的举动欢呼。

11月22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一工作人员回应称,洱海自然保护核心区禁止游泳。“西洱河的兴盛大桥以内到闸门这一区域,才允许游泳。有些开放水域,不可能全都控制起来,一般情况下规定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不允许游泳。”该工作人员表示,女子的行为或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地警方以前曾处理过在洱海裸泳的问题。

虽然媒体在引用视频时已做相应处理,但记者发现,视频中有卖气球的小贩经过,并且女子游泳的岸边就是洱海步道,可以判断该区域并不偏僻。11月27日,记者从大理宣传部门获悉,女子在洱海裸泳事件属实,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

这一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如果该女子在属于公共场所的大理洱海边裸泳属实,同时年满14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之规定,该女子可以被处以拘留。

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律师则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但女子裸泳行为很难适用该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游泳必须着泳衣。

王仁根律师表示,如果当地尽到了安全防护措施和提醒义务,其私自下水游泳,即使涉及安全问题,也是自陷风险。若该水体属于水源保护区,则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媒体评论:别拿自然保护区当低俗“秀场”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虽然大多数人都会觉得,在四下无遮无拦的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是暴露隐私、十分羞耻的行为,但在国内外的确有一群“天体族”,认为裸泳裸晒是一种全身心接触自然的休闲方式,将之推崇为前卫和时尚。

因此,该女子的大胆行为,也在网络上引发了争议。有人觉得大庭广众之下一丝不挂,实在是辣眼睛,不体面,让人尴尬;也有人觉得这只是一种体验旅游的方式,没必要大惊小怪,显得很古板,甚至还有种说法,认为裸泳更加有利于身体健康。

极目新闻发表评论称,看似争论得很热闹,但这事其实根本没有什么好争论的。该女子下水游泳的区域,属于自然保护核心区,本身就是禁止游泳的,擅自下水违反相关规定,破坏自然生态,肯定是不允许,不恰当的。而这一区域本身也是开放的游玩区,属于公共旅游休闲场所,不管是出于自身爱好,还是为了引人注意,满足虚荣心,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根本没有其他借口可讲。

裸泳到底是不是时尚健康的休闲方式,能不能“我的身体我做主”,这种观念上的大讨论,在这件事上是根本不适用的。因为无论如何,享受自己的自由开放,都要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基础。洱海边人来人往,有很多都是亲子家庭出行,你一脱了之,是自由了畅快了,别人却要被迫看到一些自己并不想看到,或是不希望孩子看到的画面,影响了出游的心情和体验,别人又招谁惹谁了呢?更何况,这地方根本也不允许游泳,基本的规则都不遵守,大谈自由无非就是自私自利,哗众取宠罢了。

哪怕是在很多人嘴里自由开放的西方国家,也不是所有海滩都能不由分说地“全部脱掉”,只有部分指定海滩的指定区域,允许裸泳或裸晒,如果在不被允许的区域内裸体行动,会被视为对他人的冒犯,可能被驱逐,严重的话也会受到警方处罚。可见,自由有边界,不能随便裸体这件事,全世界都知道。

总而言之,公共场所的任何行为都应该首先与法律规范相符,其次要尊重多数人的文化习惯,顾及他人的感受,别拿自然保护区当低俗行为的“秀场”,更不要把自由开放当成违法行为的借口。

来源 | 红星新闻 澎湃新闻 极目新闻

编辑 | 刘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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