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空抛物案判了,凶手死刑!
12月13日
“长春高空抛物”案
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判决被告人周某死刑
受害者家属称
宣判后
对方表示接受该结果
且不上诉
12月13日,“长春一游客遭高空抛物砸中身亡”案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3000余元。受害者姐姐娄青(化名)哭着告诉媒体,“感谢当地司法机关给出的公正结果,判处杀人犯死刑。”
但她也表示,拿到结果后“自己一点也开心不起来”,尤其是看到被告人母亲在得知死刑结果后也在痛哭,“心里五味杂陈,这个悲剧本不应该发生。”
此前报道:
女游客被高空抛来砖头砸中身亡
今年6月22日,被害人娄某在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小吃街购买小吃,晚间22时许至23时许,三块砖头从天而降,一块落在了她右后方,一块落在了她左后方,而另一块则砸到了她的额头上。
现场视频显示,小娄被砸中后,面部朝下倒在了一家小摊前,头部流出了一大滩血迹,周围疑似散落着碎砖头末。
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小娄失去生命体征。
被告人曾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希望砸死人后被判死刑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不仅在案发当晚先后投掷8块砖头,还在6月17日下午和晚间两次集中高空抛物,投掷物包括2桶5升桶装水和3罐未开封可乐。这两次集中投掷均有人员被砸中,并受伤。
根据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他出生于2000年,初中文化,曾在上海某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因生活不顺,原本计划跳楼自杀,但又不敢,于是选择高空抛物,希望被判死刑,“我没有具体目标,砸死谁算谁。长春是随机选的,我在附近住,知道这里(注:案发地)繁华人多。”
在此前的庭审现场,被告人周某对上述情况供认不讳,并在庭审现场数次嘴角上扬,面露微笑,引发受害者家属强烈不满。
后续受害者家属将追究
涉事物业等相关机构、部门责任
对于此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患精神病是否影响量刑,付建律师指出,取决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的精神状况。如果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显示被告人案发时确实处于精神病的发病状态,且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案发时未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被告人周某无精神病、涉案时属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此依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不影响依法对周某定罪量刑。
后续,受害者家属称,还将追究涉事物业等相关机构、部门责任。
来源 | 九派新闻、封面新闻、广州日报
编辑 | 李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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