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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发声!薛之谦再回应

晶报 2024-03-06

近日,知名歌手薛之谦在微博分享《飞驰人生2》观后感,文章内附带的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引发了“盗摄”争议。

有网友表示薛之谦拍图内容没曝光剧情,也没作商业用途,且其所用物料均为《飞驰人生2》官方宣传使用的素材,没必要上纲上线;另有网友表示拒绝摄屏是观影的基本要求,公众人物带头盗摄,确有不妥。

2月16日上午,薛之谦发打油诗回应称,“此心光明,亦复何言。”

同日下午,@央视新闻 发文,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

16日晚间,薛之谦转发央视新闻消息再度回应:“文字 乃凶器 可传善 可滋恶 流量 是干爹 可换银 可报应”


据此前消息,2月15日,薛之谦发微博,表示自己走进影院,观看韩寒导演电影《飞驰人生2》,然后“我看哭了……而且是被热血哭了……”

图片截取自薛之谦长微博,配图引发“盗摄”争论

这篇“影评”小作文因为其中三张电影拍摄画面的配图,引发热议,“薛之谦 盗摄”词条迅速登上热搜榜。


有网友称,拒绝摄屏是观影的基本要求,公众人物带头盗摄,确有不妥,“既不尊重电影也不尊重观众”。



也有网友表示,虽然薛之谦的行为确实属于“盗摄”,但几张照片根本起不到任何剧透效果,也没作商业用途,没必要上纲上线。


还有网友坦言,自己看电影过程中,有时也会拍几张照片发朋友圈……


16日,薛之谦作一首“打油诗”,回应“盗摄”问题:

针对“盗摄”问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来源 | @央视新闻 @薛之谦 红星新闻 橙柿新闻

编辑 | 刘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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