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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房中房”,深圳发布住房租赁新规!

晶报 2024-07-07



近日,深圳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转租和受托经营房屋租赁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规范“二房东”、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防止“房中房”、规范房源信息发布等。


该新规涉及住房租赁行业全流程,从备案、登记、纳入监管、租金监测等,将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权利和利益。




“二房东”需备案  



《通知》明确通过转租或者受托经营方式开展业务的企业、机构(以下统称“房屋租赁企业”)和转租住房数量达到十套(间)及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屋租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
此次,专门提到了一类人转租10套(间)的自然人,这一类人也是规范的重点对象。


资金要监管



对租金与押金进行资金监管。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含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应按规定与银行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且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一个月的,对超过部分的资金,由银行监管。


防止“房中房”



《通知》明确禁止住房租赁企业和按照规定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将原始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对外出租等。


规范房源信息发布



房屋租赁企业和按照规定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明确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企业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限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上撤销。
关于此次新规,市民王女士(化名)表示,最关注是租金与押金进行资金监管这一条。“之前在前海租房,房东以房子没打扫干净为由,直接扣了2个月押金,如果对租金与押金监管、投诉渠道畅通,这样租客会安心一点,不会被恶意克扣租金或押金。”
“最关注禁止‘房中房’这一规定,因为租到那种改过的房子,真的不安全,一是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二是里面人员也比较混乱,有了明确规定,相信大家的防范意识会更高。”市民张先生说道。
事实上,深圳在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中就有相关的规范,要求房客的租金要存入监管账户。
2021年,住建部等六部门也印发了《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
中介行业代表乐有家认为深圳这次举措非常完备,能进一步规范深圳租赁市场租赁行为,确保深圳租赁市场能实现公平、透明和有序的发展,切实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这次深圳再次系统性地发文,表明了政府要对目前租赁市场上的乱象进行彻底整治。
“租赁备案是非常适应当前深圳的租赁情况的,可以更好地规范二房东;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让租客在选择房源时得到更广泛、多渠道的信息,减少信息偏差;对租金与押金监管这是很好的方式,但要注意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提高大家备案、登记、监管意识。”李宇嘉如是说。
另外,行业协会、中介协会等一定要做到自律,比如没有登记、备案就不能乱发布房源信息。政府监管部门也要加大信息风险提示,让租客们来监管租赁企业或者“二房东”。




来源 | 深圳新闻网

编辑 | 李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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