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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爆了!不准离婚!
5月17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原告常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次年7月生育男孩王大宝,2009年9月生育女孩王小宝,2010年9月登记结婚。现王大宝随被告王某生活,王小宝因患有抑郁症在某医院住院治疗。
双方近几年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原告常某原本提出“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又变更该诉讼请求为“要求抚养婚生男孩”。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王大宝,不同意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婚生女孩王小宝现患有抑郁症,正住院治疗,她此时更需要父母的关心和照顾。原、被告均不同意抚养王小宝,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驳回常某其他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家事案件中,妇女和儿童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家事审判的宗旨意在保护妇女及儿童的合法权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尽为人父为人母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不愿意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违反了传统道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推卸责任的表现,不应予以提倡和鼓励,故虽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也暂不能准予双方离婚。
夫妻不能遇到矛盾、困难就动辄诉诸离婚,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原、被告应积极修复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增进理解信任,为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要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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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晶报所有
来源 |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 刘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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