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演张纪中,被强制执行!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因张纪中未履行致歉义务,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樊馨蔓(张纪中前妻)与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主要内容。
图片来源:@张纪中
公告显示,法院认为,被告张纪中曾发布微博将《离婚协议书》公开至网络,内容包括原告樊馨蔓的出生年月日及住址、原被告子女的情况、双方财产的分割情况等原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信息,被告的行为构成隐私权侵权。法院判决张纪中向樊馨蔓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公证费用998元、律师费5000元。
案件流程信息显示,不久前,张纪中已因此案被强制执行2.5万余元。
张纪中曾翻拍过许多金庸先生的经典小说,担任《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射雕英雄传》等制片人。
樊馨蔓则曾为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百姓故事》八年纪录片编导、《感动中国》九届总导演(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届)、《中国魅力城市》总导演,著有《芝麻开门》《暴走的日子》《人体植物》《你的影子》等等,曾导演电影《爱的频率》,制作3D电影《战神蚩尤》。
二人相识于1988年,2002年5月正式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23日离异。
2022年5月21日,张纪中为辩解向公司借款、还款问题,微博首次晒出张纪中和樊馨蔓的离婚协议书,其中就孩子抚养、樊馨蔓详细住址、和财产分割均有详细说明。
个人隐私信息被网络传播,樊馨蔓以侵犯公民隐私权为由,将张纪中告上法庭。
能将离婚协议书公诸于众吗?
据极目新闻报道,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李士强律师曾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中的“私密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私部位。
民法典中的“私密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
民法典中的“私密信息”,也称为个人情报资料、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诸如身高、体重、三围、住址、家庭电话号码等个人资料等都属于私密信息。
张纪中将其与樊馨蔓的《离婚协议》公布,侵犯了樊馨蔓的隐私权。首先,离婚协议涉及了两人的婚姻状况、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信息,此类信息属与社会公众无关的双方的个人信息,是双方的私人空间,是不愿或不便为外人知悉的信息,属于我国民法典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一方在处理此类共有的隐私信息时,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公开,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离婚协议中还涉及樊馨蔓个人的私密信息,如姓名、年龄、住址等,这些内容属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公开他人私密信息,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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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21世纪经济报道 天眼查 极目新闻 @张纪中
编辑 | 刘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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