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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答复:以存货清偿债务,重组收益应当计入“其他收益”
【百年风华059】财政部会计司答复:以存货清偿债务,重组收益应当计入“其他收益”
我是今天的主讲人,中国共产党党员、中翰税务集团理事长、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今天我们学习的课题是《财政部会计司答复:以存货清偿债务,重组收益应当计入“其他收益”》。
日前财政部会计司网站和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发布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其中有一则问题涉及以存货清偿债务进行债务重组的处理。
问: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是否应当作为存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