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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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尝试打破古典所得税制度,对创投公司实行减免税

浦东新区再次尝试打破古典所得税制度,比照北京中关村对符合条件的创投公司实行减免税《中共中央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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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份)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股权税筹小知识006——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份)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2021年7月3日(星期六),财税好课群有一位叫“大表姐”的群友在群内提问:我公司(不是金融类)购买了股票赚钱了,买卖转让差价需要申报增值税吗?我看见后,马上回答她:这个确实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论是金融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还是非金融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都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这位同学只需要一个答案,因此我没有在群里进行进一步的解释。但是我们还要对这个问题进行道理上的分析。
202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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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了,这么丰富的一个改制重组……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土地增值税。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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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上市公司股份划转,涉及两个40号公告

权益工具税务第四讲——这个上市公司股份划转,涉及两个40号公告(2021年7月12日星期一上午群内语音授课)2021年7月9日,上市公司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448,证券简称:华纺股份)发布了《关于股东签署的公告》。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州财金”,在山东省)持有的华纺股份117,364,470股(占总股本的18.63%)无偿划转至滨州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滨州财金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控股”)持有。兰州市税务局姜新录老师在其微信公众号《陇上税语》分析这个案例时指出,上市公司股票过户,涉及增值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本次股份划转,划出方是滨州财金,划入方是安泰控股,后者是前者全资子公司。划转标的是上市公司华纺股份18.63%的股票。第一、该项股票划转的增值税处理。从滨州财金划转至安泰控股属于无偿划转股票,无偿划转股票也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该40号公告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主办部门为财政部。如果我们假设滨州财金持有华纺股份的股票的买入价是C元,那么滨州财金再将其无偿划转给安泰控股时,这个划转环节的卖出价也按照买入价C元确认,由于计算股票转让的销售额是卖出价减买入价,实际上就是C元减C元,最终结果,滨州财金发生的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计算为0。第二、该项股票划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该40号公告属于税务规范性文件,主办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如符合该公告以及财税【2014】109号文相关条件,滨州财金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也不会产生额外的企业所得税负担。第三、该项股票划转的印花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规定,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从目前的公告,基本看不出该无偿划转系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如果是这样,滨州财金需要按照股票过户前一日收盘价缴纳0.1%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到40万元。这个40万元也是姜新录老师做出的测算。第四、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必须遵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36号令)的要求。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可以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滨州财金是在2016年9月改制重组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22.68亿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另外,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一)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二)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四)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及主要债权人对无偿划转的无异议函;(六)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未来三年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是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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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答复周永伟关于降低股权代持下实际出资人双重税负的提案

权益工具税务第三讲之一——厦门市税务局答复周永伟先生关于降低股权代持关系下实际出资人双重税负的提案(2021年7月9日星期五上午群内语音授课)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5号尊敬的周永伟先生:(中国财税浪子提示,根据网络资料显示,周永伟先生是七匹狼集团董事局主席,厦门市政协常委)《关于降低厦门股权代持关系下实际出资人双重税负的提案》(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收悉,该件由我局独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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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项最容易被漏掉的税!

租赁·金融·资本税收课程报告001——单位清算时将持有的股票分配给股东,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21年7月6日星期二下午由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在群内语音讲解)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注册税务师杂志2021年第7期,作者是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姜新录老师、北京中翰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王骏、海南中翰红日诚税务师事务所王书红所长。近期,不少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其股东因清算注销,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配给其投资者。那么,在此分配过程中,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第一、上市公司股东清算案例2021年2月9日,上市公司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股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关于A公司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告知函》,因A公司解散清算,A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A公司股东所占A公司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公告称,2020年10月22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表决,同意注销A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开始进行清算。张某持有A公司100%股权。根据甲公司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东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A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1448.4944万股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A公司股东张某名下,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A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完成过户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假设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月1日A公司编制了清算报表并做出剩余财产分配决定,将公司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分配给股东,分配决定的前一交易日即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10.22元。甲公司2017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发行价9.14元/股。A公司持有的甲公司股票系在甲公司上市前投资取得,投资成本为每股1元。按A公司将甲公司的股票过户前一日(2021年2月17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111.45元/股计算,该部分股票市值为16.28亿元。A公司就该过户是否需要缴纳各项税收呢?第二、对上述清算事项的定性分析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时,公司清算组应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可见,企业在清算时,应当清理公司的资产,对实物资产可以变卖,也可以作价分配给股东。企业在清算注销时,将股票分配给股东,属于公司清算的内容,是清算企业将股票作为公司剩余财产对股东进行的分配。因此,公司清算时将股票分配给股东,其业务实质是清算企业以持有的股票资产来换取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或者理解为清算企业回购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回购的对价为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票。第三、具体各项税务处理企业在清算注销时,将上市公司股票分配给股东,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需要做销售处理,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上市公司股票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有活跃交易市场,且交易价格处于不断变化当中,采取不同时点的交易价格会有不同的销售额,因此需要结合各税种的相关规定来确定销售额。(一)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2〕137号)是一部税务部门规章,其第九条做出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因此,A公司需要按股票过户前一日收盘价的0.1%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为1448.4944×111.45×0.1%=161.4347(万元)。中国财税浪子进一步补充,2022年7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施行后上述基本规则没有发生变化。印花税法第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二)增值税1.金融商品转让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2.是否需要做销售处理。36号文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企业在清算注销时,将股票、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分配给股东,来换取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属于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因此是有偿转让股票,增值税需要做销售处理。在营业税时代,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对类似问题做出过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7号)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的批复中提到,东亚公司将属于东亚公司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因此对东亚公司分配的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3.销售价格的确定。既然企业在清算注销时,将股票分配给股东属于销售行为,那么销售价格如何确定呢?如果企业在清算注销时以现金分配的,只需按分配比例分配即可。但以实物分配的,一般需要计算实物的可变现价格,再以可变现价格与分配比例计算股东可分配的金额。因此,笔者认为,此时的销售价格应该是清算企业做出剩余财产分配决定时股票的市场价格。中国财税浪子提示,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的前提是股票(金融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认为应当按照办理股票登记过户手续前一天的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但是在具体办理过户时,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已经丧失,增值税的完税应当在过户之前,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采用所谓过户前一天的股票市价。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因此,企业将股票分配给股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股票过户的当天。因此,A公司在清算注销时,将股票分配给股东,需要做销售来处理,以做出股票分配决定时股票前一日收盘价作为卖出价,即110.22元/股,再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由于A公司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应以甲公司的股票发行价9.14/股为买入价。税款计算为:1448.4944×(110.22-9.14)/1.03×3%=4264.4800(万元)。(三)企业所得税1.需要计算清算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在清算注销环节,清算企业将持有的股票以剩余财产分配的形式转移给自然人股东,需要按可变现价值确认股票的转让所得或损失。2.交易价格的确定。由于股票的交易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那么企业在清算时,应以什么时间点的股票价格来确定清算所得呢?对此,目前税法并无很明确的规定。企业在编制清算报表时,对实物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是以其做出清算所得分配决定日期的价格来确定,由于股票的交易价格随时都会变化,一般会以最新交易价格来计算确定可变现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对企业分配清算所得的,应该也以企业做出清算所得分配决定日期时点的股票交易价格来确定可变现价值。3.清算所得税。60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对于此笔股票分配,A公司的清算所得为:1448.4944×(110.22-1.00)-161.4347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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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股权税筹小知识005——企业转让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2021年7月1日,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隆重的纪念日。我正在收看央视的现场直播,突然接到客户的一个电话。这个客户是深圳的一家基金公司,涉及股权转让,询问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我问她,被转让股权的标的公司是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挂牌公司吗?她明确回答我都不是的,我于是也就明确答复他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可以参考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里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金融服务的解释。由于税务师行业党委要求我们在观看七一纪念活动时要拍照上传给党委,因此我就没有跟这个客户过多解释,只是让她自己琢磨琢磨。事后,我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她我自己整理的一份材料,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罗列。以下是我具体的对这个问题的分析过程:【中国财税浪子结论】不需要。企业转让其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中的应税销售行为,未发生应税交易,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这五种应税销售行为的任何一种。
202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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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这两个文件终于出齐了!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202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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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忽视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于2018年11月28日在马德里正式签署。中西双方已完成《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及议定书于2021年5月2日生效,适用于2021年5月2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征收的非源泉扣缴税收,以及2021年5月2日或以后征收的其他税收。《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6月21日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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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家!土地房产过户的全税种案例,引用了上周才出的21号公告

首家!土地房产过户的全税种案例,引用了上周才出的21号公告2021年6月23日,《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披露了土地、房产过户中的各个税种处理情况,并引用了上周才出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毫无疑问,是上市公司首家引用。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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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间划转房地产,是否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资本重组税匠课程报告013——母子公司之间划转房地产,是否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描述】国有企业母公司无偿划转房产给子公司,到底要不要征土增?为简化讨论,假设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全部股权,也就是说划转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且母子公司均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财政部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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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

这种情况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还记得我们讨论过这样一个案例吗?某A集团持有甲公司30%的股权,向乙公司的股东收购其持有的乙公司全部100%的股权。乙公司的股东也是一家企业集团某B。如果以A集团为股权收购方,乙公司全部股权为标的股权,B集团为股权转让方,支付的对价为甲公司30%的股权,该项股权收购交易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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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为建立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一、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二、根据本决定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浦东新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的情况。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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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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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二)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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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史上的新尝试 构建海南自贸港建设法治保障“四梁八柱”

【百年风华153】立法史上的新尝试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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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拆除、迁建、改建作战工程,或者擅自拆除、移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第五十八条
202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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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通关便利化政策,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和手续。除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服务。第十七条
202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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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5月27日(本文有删减)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开局之年,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立法工作,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行政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立法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坚持推进科学立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要贯彻落实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关规划纲要,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二、围绕“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描绘了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在行政立法工作中,必须主动对标“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加强重要领域立法,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推动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制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供销合作社条例、稀土管理条例,修订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量法修订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备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为推动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值税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关税法草案、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发展规划法草案、电信法草案、统计法修正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备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健全规范平台企业发展、数据收集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为推动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法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黄河保护法草案,制定地下水管理条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能源法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推动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社会救助法草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修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学前教育法草案、药师法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推动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审计法修正草案,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数据安全管理条例、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原子能法草案、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仲裁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研究推进网络犯罪防治立法。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适时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抓紧做好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为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三、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以良法善治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凡需要由党中央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以及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问题的,按照规定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要立法项目按照要求提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在行政立法工作中,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推动改革决策与立法修法协调联动。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系统开展立法工作和配套制度建设。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防范化解立法领域重大风险挑战。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提高科学立法水平,改进调查研究工作,加强立法效果评估,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要深化民主立法实践,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作用,积极探索有效听取公民、企业、社会组织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渠道,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要提升依法立法能力,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及时修改清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规章,确保法律体系内部衔接协调。提升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质效。备案审查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重要立法监督制度。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全面完善制度规范、理顺工作机制、贯通工作体系、强化制度刚性,不断提高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着重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否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等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依法作出处理,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大行政立法宣传力度。立法宣传是推动全民守法的有效途径。要讲好立法故事,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把立法过程变为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要创新方式方法,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做好立法宣传工作,加强对新出台法律法规的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增进社会认同,推动全民守法。要加强对民法典和疫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工作,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四、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密切沟通协调,推动行政立法工作加速、提质、增效。起草部门要提高送审稿质量,严格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的规定,做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及时上报送审稿、立法评估报告等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上报送审稿前,起草部门应当与司法部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未沟通就报送送审稿的,司法部可以就是否启动审查工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司法部要加强与起草部门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报送的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退件情形的,司法部可以按照规定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对于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司法部要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妥善处理分歧。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部、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附件:《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附件《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8件)1.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起草)2.增值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3.消费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4.关税法草案(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5.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文化和旅游部起草)6.黄河保护法草案(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起草)7.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财政部起草)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卫生健康委起草)9.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市场监管总局起草)10.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卫生健康委起草)11.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海关总署起草)12.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教育部起草)1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农业农村部起草)14.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起草)15.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司法部组织起草)16.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17.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18.审计法修正草案(审计署起草)此外,发展规划法草案、电信法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能源法草案、学前教育法草案、药师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统计法修正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仲裁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等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8件)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司法部起草)2.供销合作社条例(供销合作总社起草)3.稀土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5.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督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6.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7.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证监会起草)8.地下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9.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10.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起草)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12.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起草)13.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14.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卫生健康委起草)1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16.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17.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18.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网信办组织起草)19.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外交部起草)20.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交通运输部起草)21.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密码局起草)2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23.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起草)24.地名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25.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自然资源部起草)2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订)(生态环境部起草)27.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卫生健康委起草)28.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此外,预备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1.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项目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202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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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微信视频号直播回顾:五彩缤纷印花税问题

2021年6月7日至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按照会议日程安排,印花税法草案被提请二审。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的关于印花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胡可明在报告中指出,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草案)总体上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适当降低税率,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完善税收优惠规定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印花税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6月8日中午一点半,中国财税浪子王骏通过微信视频号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讲解。还在讲解中就大家关注的一些印花税问题进行了研讨。(特别提醒,本图文信息已经在2021年6月9日推送过一次,因为当时没有显示阅读比例,导致阅读量很少,特此重新发布,已经付给阅读的无需重复付费)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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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财税群第48次集体学习结束

中国财税浪子学习小组《非营财税》微信群课程学习档案目前已经新成立非营财税群,主要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税问题展开业务讨论。本群到期日为2021年12月31日,原则上不设线上线下课程,可以由现行骏1-9诸群中任意一群退出后申请免费转入。新群友入群需要缴费500元。我的联系方式微信tax0944非诚勿扰!新群主要讨论:1、非营利组织接受捐款、收取会员费等筹资业务涉税问题;2,非营利组织资金运用,保值增值及慈善实施的涉税问题3、个人和企业公益慈善捐赠(含服务捐赠)涉税问题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捐赠扣除资格5、慈善信托6、慈善拍卖7、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解释8、民办学校、医疗机构等行业性非营利法人特定业务涉税处理9、非营筹划、避税与反避税10、非营销售货物、提供技术服务、举办培训等一些类经营业务的涉税处理。11、志愿者的个人税务问题12、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问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捐助法人)税收征管13、非营利组织业务中涉及的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问题14、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财税问题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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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4号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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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这部税收法律本月10号付诸表决!

重磅!这部税收法律本月10号付诸表决!中国财税浪子注释:按照减税降费的要求,支持创新发展,鼓励知识产权实施应用,6月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印花税法草案二审稿降低了知识产权转让税目的税率,将草案一审稿所附税目税率表中“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低至万分之三。“买卖合同”中明确“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有意见提出,草案一审稿第十二条中规定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可能导致线上和线下交易活动税负不公平,建议进一步细化区分;还有的意见认为,个人线下交易活动通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可以对个人用户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实行免税,保持个人线上线下税负一致。草案二审稿将上述免税规定限定为“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此外,草案二审稿还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另外,此前传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并未降低。但是,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交易的征税范围。根据二审稿,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一审稿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二审稿将相关规定修改为: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6月10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将闭幕,届时会安排包括印花税法草案在内的7部法律草案进行表决。预计新的印花税法将在10号诞生。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京举行审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印花税法草案、反外国制裁法草案等栗战书主持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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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ABS,需要交哪些税?

2021年6月4日,中国财税浪子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图文信息《广州交投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募REITS》,这是REITs实施中,基础资产入池的一个关键环节?那么这个环节涉及哪些税收问题呢?广州交投集团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ABS,需要交哪些税?中国财税浪子:广州交投集团将持有的广河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公募REITS架构下资产支持计划(ABS)。其中,公募REITs基金的管理人是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名称是平安广州交投广河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REITs基金募集资金再投资于资产支持计划并持有其全部份额,资产支持计划(ABS)管理人是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REITs架构中,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和ABS管理人之间必须是控制或者同一控制关系,而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是符合这一要求的。
202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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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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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国发〔2021〕7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见附件1)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见附件2)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改革方式。(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省级审改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平台和系统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二)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三)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商务部负责指导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审改、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商务(自贸办)等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二)加强改革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配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改革举措,推动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配合相关改革试点举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7部法律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见附件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暂时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情况开展中期评估。(三)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以省为单位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本通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3.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国务院2021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查看附件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中国财税浪子注释:新华社北京6月3日电
202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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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

这种情况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某A集团持有甲公司30%的股权,向乙公司的股东收购其持有的乙公司全部100%的股权。乙公司的股东也是一家企业集团某B。如果以A集团为股权收购方,乙公司全部股权为标的股权,B集团为股权转让方,支付的对价为甲公司30%的股权,该项股权收购交易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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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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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9号文!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2021年5月20日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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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被上市公司表扬的纳税筹划方案!

日前,上市公司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农化工”)发布公告称,将通过股权划转,将由其控制的二级、三级、四级子公司转变为直接控制的一级子公司,以便于加强对这三家子公司的管理,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告发出后,很快引起了财税专家的“围观”:《从垂直型管理到扁平化管理,如何设计划转方案最划算?》。2021年5月28日的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登了三位分别来自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高校和税务机关的专业人士,从税收角度分别设计的划转方案。我们以课程的方式将其中优秀的税务干部、财税大咖、兰州市税务局姜新录老师的方案推荐给大家,和大家一起学习进步。图中公司,中化作物是指中化作物保护品有限公司;中化农化是指中化农化有限公司;沈阳科创是指沈阳科创化学品有限公司;南通科技是指沈阳化工研究院(南通)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农化工属于上市控股公司,持股旗下一级子公司中化作物全部股权;中化作物再持有二级子公司中化农化全部股权。沈阳科创属于三级子公司,由一级子公司中化作物和二级子公司中化农化按照49%和51%联合持股。南通科技属于四级子公司,由三级子公司沈阳科创和和二级子公司中化农化按照51%和44%联合持股。据扬农化工的公告称,公司本次拟将中化农化100%股权、沈阳科创100%股权和南通科技95%股权划转至本公司名下,由本公司直接持有上述公司股权。公司将根据国资委、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要求,综合考虑股权转让的税收成本和时间成本,采用分步划转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上述股权的股权划转具体事宜。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中化农化、沈阳科创和南通科技将分别由本公司的二级、三级、四级子公司转变为一级子公司,有利于本公司加强对这三家子公司的管理,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税务机关干部姜新录提出方案扬农化工进行股权架构调整,主要还是为了提高集团整体的运营管理效率,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方案设计时,除了考虑满足划转的“两类架构、四种方式”外,还需要综合考虑整个方案的时间成本。因此,在划转方式的选择上,可以下一番功夫。这里的“两类架构”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划转,除满足其他条件外,划出方与划入方的股权关系应属于以下两类架构之一。一是划出方与划入方为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即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相互划转股权。二是划出方与划入方为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即受100%共同直接控制的两家子公司之间相互划转股权。“四种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划转包括四种方式。一是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二是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三是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四是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三步划转、三步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一步:中化作物为划出方,对其100%控股的母公司扬农化工为划入方,划转标的为中化农化100%股权、沈阳科创49%股权。本次无偿划转,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这里的子公司必须是母公司100%持股,持股不足100%无法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从实务操作层面来看,一般是母公司借记被划转的标的股权,贷记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子公司借记资本公积,贷记被划转的标的股权。划转完成后,中化农化成为扬农化工100%控股子公司,扬农化工和中化农化分别持有沈阳科创49%和51%股权。同时,中化农化和沈阳科创分别持有沈阳化工44%和51%股权。按照《财政部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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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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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二、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三、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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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亿元非居民税款成功入库

【百年风华140】计税基础难确定,汇率影响大,境内没有银行账户……团队合作,5.6亿元非居民税款成功入库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从上海石库门到嘉兴南湖,一艘小小红船承载着人民的重托、民族的希望,越过急流险滩,穿过惊涛骇浪,成为领航中国行稳致远的巍巍巨轮。胸怀千秋伟业,恰是百年风华。只要中国共产党秉持以人民为中心,永葆初心、牢记使命,乘风破浪、扬帆远航,就一定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秀水泱泱,红船依旧;时代变迁,精神永恒。为庆祝建党百年,我们认真推出100场税收公益讲座,和大家一起学习进步。我是今天的主讲人,中国共产党党员、中翰税务集团理事长、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今天我们学习的课题是《计税基础难确定,汇率影响大,境内没有银行账户……团队合作,5.6亿元非居民税款成功入库》。本次课程案例来自中国税务报2021年05月28日第08版,作者:刘衡哲
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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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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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ETC 相关资产及业务适用了不征收增值税政策

月共同出资设立。根据江苏交控、江苏高网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相关会议文件,设立通行宝有限系为了落实江苏交控“十三五”发展规划,加快发展智慧交通,推进苏通卡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由通行宝有限负责全省
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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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于2021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依法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调换、置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货币补偿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没有超出原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收契税。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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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是以要素激励形式,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支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对入园企业在人才招聘、办公用房、员工医疗教育、交通住宿、水电支出以及社保缴纳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减轻入园企业运营成本。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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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更名,名下的房产需要随之办理变更登记,需要缴纳土增税吗

有群内美女同学提问:甲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小甲公司,在200*年购得一处房产,201*年甲集团按照国资管理部门要求将小甲公司整体划转给乙集团。划入后,按照乙集团要求,决定将公司改名叫小乙公司,现在需要将房产持有者小甲公司的名字变更为小乙公司,这个变更是否涉及土增税?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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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草案再次审议

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四次委员长会议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6月7日至10日在北京举行。5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马增科 摄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数据安全法草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印花税法草案、法律援助法草案、医师法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审计法修正草案的议案等。委员长会议建议,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202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0年中央决算;审议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议国务院关于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国务院关于“七五”普法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医药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有关任免案等。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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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行业纳税遵从风险特征库,分别按照增值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和非开发经营六类来归集的。实际工作中还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四个阶段归集。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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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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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上市公司交控科技学习股息红利

【百年风华128】跟着上市公司交控科技(688015)学习股息红利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从上海石库门到嘉兴南湖,一艘小小红船承载着人民的重托、民族的希望,越过急流险滩,穿过惊涛骇浪,成为领航中国行稳致远的巍巍巨轮。胸怀千秋伟业,恰是百年风华。只要中国共产党秉持以人民为中心,永葆初心、牢记使命,乘风破浪、扬帆远航,就一定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秀水泱泱,红船依旧;时代变迁,精神永恒。为庆祝建党百年,我们认真推出100场税收公益讲座,和大家一起学习进步。我是今天的主讲人,中国共产党党员、中翰税务集团理事长、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今天我们学习的课题是《跟着上市公司交控科技(688015)学习股息红利》。日前,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控科技
202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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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稽查局:2021年监管八大领域和五大重点

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5.
202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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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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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谈姜新录老师这个案例可以适用特殊重组吗?

最近,资本重组税务专家姜新录老师写了一篇文章《这个业务能适用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吗?》。文章中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部分控股(30%股权)B公司,B公司全资控股C公司,A公司想向B公司收购C公司,A公司能不能用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给B公司,这样做算股权收购吗?我在3月20日发布的微信文章《也谈姜新录老师这个案例可以适用特殊重组吗?》,表达了我和姜新录老师的一致意见,案例可以按照股权收购去操作,但是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我写这个文章绝对不是要标新立异,非要和姜老师的意见不一致。我只是按照自己的表达方式和理解谈谈自己的看法。文章推送后,有同学留言提出了一个新的处理思路。网友睡梦同学和胖娃小丫同学留言,如果换一个方向,B公司向A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B公司用自己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来支付。可行吗?这样在被收购方A放弃B的股权就正常了吧,收购方B也是用C的股权支付了对价?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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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姜新录老师这个案例可以适用特殊重组吗?

最近,资本重组税务专家姜新录老师写了一篇文章《这个业务能适用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吗?》。文章中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部分控股(30%股权)B公司,B公司全资控股C公司,A公司想向B公司收购C公司,A公司能不能用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给B公司,这样做算股权收购吗?姜老师的观点是业务可以操作,但是属于A公司对B公司进行减资,减资的对价不是现金而是B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我也完全赞同姜老师的意见。我建议这样来分析: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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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海南15%的企业,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需要补税差吗?

租赁·金融·资本税收作业题004——投资于海南自由贸易港15%的企业,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需要补税差吗?【多选题】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在假设在海南成立一家非上市公司(也不属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后,可以按照该政策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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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答复:以存货清偿债务,重组收益应当计入“其他收益”

【百年风华059】财政部会计司答复:以存货清偿债务,重组收益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我是今天的主讲人,中国共产党党员、中翰税务集团理事长、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今天我们学习的课题是《财政部会计司答复:以存货清偿债务,重组收益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日前财政部会计司网站和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发布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其中有一则问题涉及以存货清偿债务进行债务重组的处理。问: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是否应当作为存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答: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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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所持有的的公司股权,需要缴纳哪些税?

【课程报告】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所持有的的公司股权,需要缴纳哪些税?【问题描述】提出这个问题的是我们新成立的《租赁金融与资本税务30讲》微信群的一个群友:我单位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我们这家个人独资企业又对外投资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在老板准备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主体,老板让我了解一下个人独资企业应交纳哪些税,依据是什么。对方支付给我公司股权转让金后,我公司应为对方提供哪些票据,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中国财税浪子】这个问题并不复杂,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公司股权会涉及业主的个人所得税、企业的印花税。我们对这个问题解释如下。
202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