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
还记得我们讨论过这样一个案例吗?
某A集团持有甲公司30%的股权,向乙公司的股东收购其持有的乙公司全部100%的股权。乙公司的股东也是一家企业集团某B。如果以A集团为股权收购方,乙公司全部股权为标的股权,B集团为股权转让方,支付的对价为甲公司30%的股权,该项股权收购交易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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