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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谈姜新录老师这个案例可以适用特殊重组吗?
最近,资本重组税务专家姜新录老师写了一篇文章《这个业务能适用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吗?》。文章中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部分控股(30%股权)B公司,B公司全资控股C公司,A公司想向B公司收购C公司,A公司能不能用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给B公司,这样做算股权收购吗?我在3月20日发布的微信文章《也谈姜新录老师这个案例可以适用特殊重组吗?》,表达了我和姜新录老师的一致意见,案例可以按照股权收购去操作,但是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我写这个文章绝对不是要标新立异,非要和姜老师的意见不一致。我只是按照自己的表达方式和理解谈谈自己的看法。
文章推送后,有同学留言提出了一个新的处理思路。网友睡梦同学和胖娃小丫同学留言,如果换一个方向,B公司向A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B公司用自己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来支付。可行吗?这样在被收购方A放弃B的股权就正常了吧,收购方B也是用C的股权支付了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