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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姜新录老师这个案例可以适用特殊重组吗?
最近,资本重组税务专家姜新录老师写了一篇文章《这个业务能适用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吗?》。文章中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部分控股(30%股权)B公司,B公司全资控股C公司,A公司想向B公司收购C公司,A公司能不能用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给B公司,这样做算股权收购吗?姜老师的观点是业务可以操作,但是属于A公司对B公司进行减资,减资的对价不是现金而是B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我也完全赞同姜老师的意见。我建议这样来分析:
最近,资本重组税务专家姜新录老师写了一篇文章《这个业务能适用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吗?》。文章中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部分控股(30%股权)B公司,B公司全资控股C公司,A公司想向B公司收购C公司,A公司能不能用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作为对价支付给B公司,这样做算股权收购吗?姜老师的观点是业务可以操作,但是属于A公司对B公司进行减资,减资的对价不是现金而是B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我也完全赞同姜老师的意见。我建议这样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