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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我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雄安新区托管的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和廊坊市所辖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适用税额统一调整为40元/平方米;我省其余162个县(市、区)适用税额保持不变(详见河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二、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非行政区,适用税额按照其所在县级行政区税额标准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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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河北税务
来源:河北人大
责任编辑: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