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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税指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河北税务 2021-10-02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申请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税务局”模块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可选择按季申报。

9.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0.纳税人当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存在欠税的,可办理增值税留抵抵欠业务;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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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务

责任编辑:王威  吕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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