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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疑点业务发票牵出的7.6亿元团伙虚开大案
购销迥异、税负畸低……协查信息指向的企业疑点重重。在核查企业经营状况,追踪企业资金流、发票流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涉案企业并不简单,其一举一动都受到一伙人员的操控……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协查线索,循迹追踪,与警方协作破获一起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违法人员陈某某、蔡某某和李某某等人结成团伙,成立L贸易公司、D金属制品公司等15家企业,在虚构业务的情况下,向苏浙沪皖闽等十省市的1201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9457份,涉及金额7.6亿元,税额1.29亿元。目前,除李某某等4名违法人员被网上通缉外,该团伙主要成员陈某某、蔡某某等20名违法人员已落网,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2016年10月,上海市嘉定区国税局稽查局收到奉贤区国税局发来的一份协查函,来函称,奉贤区L贸易公司向嘉定区D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了3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300多万元业务,请嘉定区帮助核查业务真实性。
嘉定区检查人员立即对相关企业情况实施核查。
D金属制品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成立于2007年3月,主要从事金属结构、工位器具制造、机电设备安装等业务。检查人员调出了征管系统中D公司的纳税申报信息,将其与33张发票的信息仔细比对,发现D公司虽为金属制品的生产企业,但其经营活动却疑点颇多。
企业销售收入与缴纳税款不匹配。从数据看,近3年来D公司销售收入呈现井喷式增长,但税负却畸低。2014年,该公司销售收入85万元,缴纳增值税5.6万元。2015年,销售收入忽然激增数十倍,达到5500万元,缴纳增值税却只有15.6万元,税负率为0.3%。自2016年6月开始,该企业已连续4个月零申报。
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显示的该企业发票明细信息显示,该企业进项品目多为圆钢、方管和镀锌板等材料,但总额5500万元的销项发票,发票品目却为3500万元的加工费和2000万元化工产品,可谓风马牛不相及。此外,该企业发票底账信息显示,D公司还曾“大手笔”地从某家化纤科技公司购入了83吨咖啡,但其却始终没有相应的销售记录。
检查人员认为,D公司曾对外开具总额为3500万元的品目为加工费的销项发票,如果业务真实,那么该公司应是受托从事金属制品加工业务,在此过程中必然会耗用水电,产生大量电费和水费。但是,对该公司的进项发票逐一核查后,检查人员在相应经营年度内,却并未发现企业有水电费支出。
进销项品目不匹配,税负畸低,生产经营情况反常……综合各项疑点,检查人员认为D公司具有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重大嫌疑,遂抽调人员成立专案组,对该公司立案稽查。
检查人员赴实地检查D企业时,发现该公司大门紧锁,空无一人,房东告诉检查人员D公司数月之前已退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电话也已无法接通。
后续调查如何开展?关键证据如何采集?专案组针对案情多次召开分析会,针对虚开违法活动中企业资金流通常存在异样的特点,决定先期从涉案企业资金流向调查入手,找到突破口。
但初查D公司账户,办案人员并未发现明显异常:D公司与奉贤区L公司确有资金往来,账户明细与其开票金额基本吻合,企业间也并无明显资金回流迹象。
办案人员决定扩大调查范围,调取L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明细信息,并将与D公司、L公司相关的个人账户往来情况纳入核查范围。结果发现,L公司在收到D公司的“销售款”后不久,便将款项全额转至名为陈某某的私人账户中,随后陈某某账户在扣除一定比例金额后,将资金最终汇入D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私人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经核实,这条隐秘资金流账户中的陈某某为L公司实际经营人。自2016年起,L公司向D公司共开具33份发票,品名为圆钢等钢材类产品,涉及金额327.16万元,税额55.62万元,而D公司对外开具的销项发票中却无钢材类产品。资金核查结果显示,两家企业共回流了2笔资金,资金划转的金额、时间与发票上的信息均一一对应。调查结果显示,D公司与L公司购销业务虚假,并且存在资金回流的虚开特征。
办案人员根据涉案企业银行数据信息和人员情况,建立了分析数据库,经过数据库中信息与征管数据比对,确认D公司上游开票企业共有43家,其中开票金额最大的是H公司和S公司。经核查发现,S公司共开出264份发票,基本都是顶格开具,金额2557.96万元;H公司开具70份发票,金额683.76万元。这两家企业与D公司之间同样存在与L公司类似的资金回流情况,并且这两家注册在上海奉贤区的企业实际控制者也是陈某某。
对上游企业实施重点调查后,为完善证据链,专案组决定对D公司下游受票企业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发现,D公司共对外开出1765份销项发票,其中有1404份开具给了位于苏州昆山市的4家汽车零配件企业。
专案组立即派人赶赴昆山市外调核查。在昆山市税务机关的配合下,办案人员了解到,昆山4家受票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周某某。而周某某这个名字,也曾经出现在D公司股东李某某的银行对账单上。
于是,办案人员开始彻底排查D公司、L公司、昆山4家企业,以及陈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并从中发现了更为复杂的资金回流链条。
调查结果显示,昆山企业汇款给D公司后,D公司转给L公司,L公司将资金转入陈某某账户,最终资金经过陈某某和D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账户后,回到昆山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某账户中。上述企业之间共有7笔资金回流,涉及资金总额共4000多万元。经核查,昆山4家企业取得的发票进项主要为加工费及化工产品,但其开具发票的销项却为汽车零配件,下游企业“变票”虚开的事实证明D公司与下游4家昆山企业并无真实购销业务,其开具发票皆为虚开。
案件调查取得突破性进展后,嘉定区国税局稽查局与公安机关联络,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实施进一步调查。
公安机关经过布控发现,涉案人员陈某某、李某某和周某某等人一直在利用通信工具对外联系虚开“业务”,而且具有虚开违法嫌疑的人员远不止这3人,还有王某某、钟某某、蔡某某等多人,这些人员以陈某某、蔡某某为首结成团伙,利用十多家企业为平台,对外从事的“开票业务”。
案情逐渐明朗,专案组决定收网。2017年8月17日下午,税警联合专案组经过布控,确定该团伙中的陈某某、王某某、钟某某和蔡某某4人正在嘉定区某钢材市场活动,办案人员迅速行动,顺利完成了对4人的抓捕工作。
在嫌疑人王某某住所,警方查获了20多枚企业公章、4张不同的营业执照、5个身份证及记录着该团伙资金往来的流水账。在4人的手机中,办案人员发现了其联系开票业务的种种记录。
经公安机关讯问,陈某某、蔡某某等4人对在上海青浦区、金山区和奉贤区等地注册多家公司,以收取3%~7%的手续费为条件,向多家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陈某某、蔡某某等人供述的情况,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实施抓捕,除李某等4名违法人员被网上通缉外,该团伙16名违法人员陆续落网。
经查,以陈某某、蔡某某为首的虚开团伙设立15家企业,虚构经营业务,向苏浙沪皖闽等十省市1201家企业虚开发票9457份,涉及金额7.6亿元。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查管互动 打防结合
上海市嘉定区国税局局长 郑继明
本案是一起团伙虚开违法案件,具有涉案企业多、受票企业分布广和涉案违法人员多等特点。涉案人员在上海市奉贤区、嘉定区等多个区域设立15家企业,虚构购销业务,虚抵进项的同时对外大肆虚开发票,非法牟利,其违法行为危害巨大,影响恶劣。
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在嫌疑企业已走逃的情况下,锲而不舍,深入探究企业疑点,上下追溯企业资金流,依据发票信息追踪调查涉案企业业务流,不仅成功取得了涉案企业的违法证据,而且通过构建数据库分析企业人、财、物信息,最终顺藤摸瓜发现了疑点企业背后的虚开团伙,通过税警合作,一举铲除了这一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毒瘤”,打击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案件的成功查处,也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完善管理举措指明了方向,为有效防范遏制虚开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强化管理。
税源管理和风控部门应提高企业监控灵敏度。税源管理部门应对新办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存在发票领用需求较大、频繁增量等情况的新办企业及时开展核查,核实其业务真实性。风控部门应对存在增值税销项金额同比或环比变动过大、增值税发票开票份数同比或环比变动过大、当月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占应抵扣进项税额比例过低等异常情况的企业,及时跟踪预警,必要时启动稽查程序,以便将虚开违法遏止于萌芽状态。
稽查部门依据征管部门提供线索查处打击虚开违法活动的同时,在日常工作中也要做好结案分析工作,及时总结和归集整理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方式,第一时间向征管部门反馈,分行业、分类别向征管部门提出加强企业征管的意见建议。针对虚开案件的违法特点,稽查部门可利用信息技术探索建立相关指标模型,其既可以作为今后稽查选案的参考依据,增强选案精准度,同时也可供征管部门用于风险评估工作,提高税源监控针对性。
作者:王礼颖 马春晖 倪峰
来源:中国税务报
实习编辑:陈海韵 (010)6193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