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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个税改革 用力迈出大步伐

 

本报评论员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标志着我国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上迈出关键的第一步,对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发挥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推进个人所得税制迈向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修法,真正实现了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变革。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目标,我国将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税改革,立法先行。此次修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分类税制“认钱不认人”的弊端,实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大改变。这样的改革,自然人纳税人将由被动扣缴向主动申报转变,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税收认同感。

  

  此次修法,有力发挥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的是让中低收入者不缴税或少缴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修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说的起征点。然而,减税远不止提高起征点,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拉大低档税率级距等措施,都会让普通工薪阶层更有减税“获得感”。城镇就业人员应税面降到15%,国家减税3200亿元,可见,纳税人受益面之广,受益额之大。

  

  此次修法,较好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民生功能。首次引入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无疑是此次修法的另一大亮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借鉴了国际惯例,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让公众感受到税法的“温度”。当前,我国大部分家庭面临教育、养老、看病、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将这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合理纳入个人所得税抵扣范围,有利于惠民生、增民利,对促进民生改善,增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个税修法已获通过,改革的关键第一步已经迈出。接下来,国务院将出台个税法实施细则。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征管办法,抓紧做好信息系统支撑工作,抓紧开展税法宣传和辅导工作,确保这一利民惠民的措施全面、有效落实,进一步发挥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010)6193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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