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专稿】财税专家建议:税收征管法应引入涉税专业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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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专家审议座谈会,讨论其拟定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建议报告》。专家学者建议,应在《税收征管法》修订时,引入涉税专业服务制度,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发挥其在税制改革中的作用。
据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第四研究部召集人涂龙力教授介绍,自201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我国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化给税收基本程序制度带来了许多变化,需要结合新形势,对征求意见稿作出相应的补充与修改。为此,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提出了《〈税收征管法〉修订建议报告》,将在讨论完善后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
与会专家表示,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相关内容,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者在服务税收征管中的法律地位,才能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作用。
北京财税智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炯梅表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2月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近些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大量税务行政审批和核准事项被取消,这对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服务,以降低税务风险。加快立法进程,是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积极作用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和涉税服务水平。
为此,李炯梅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修订时,引入涉税专业服务制度,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者的法律地位。
与会专家建议,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管理体系,有效区分税务机关的无偿纳税服务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市场服务。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放管服”的“服”通常指纳税服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服务,这与市场化的涉税专业服务不同,两者不能混淆。在纳税服务实践中,由于税务机关行政资源有限,服务内容不能无限制地拓展,纳税服务必须要有明晰的边界。
具体到法律条文,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教授刘宇建议,修改现行《税收征管法》中关于纳税咨询服务的表述,将税务机关应当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修改为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同时,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从业人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表述。
与会专家介绍,2015年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或者其税务代理人提交税收安排。但在实务中,如果备案的税收安排为非法避税方案,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掌握着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必要情况下可以为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管理、加强避税管理提供较好的支持。
据介绍,《美国联邦税法典》“信息与纳税申报”专章,规定了包括政府单位及其机构在内的几乎所有主体向税务机关报送信息的具体内容、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他建议,可借鉴国外做法,并结合国内涉税专业服务发展情况和税收征管的客观需要,在《税收征管法》中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和文书,由双方留存备查。当纳税人出现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国家退税款、虚开发票等违法情况时,服务信息应向税务稽查部门推送。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滕祥志介绍,德国等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律师、心理医生、税务顾问等特殊职业者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即这些人员可以依法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自己与客户之间基于职业信任所获得的有关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纳税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既要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又要坚持保密原则,因此,在明确信息报告制度时,应兼顾保密原则的相关要求。
滕祥志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中,既应该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稽查部门报送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要求,还应当明确、合理地界定其信息提供义务,什么情况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具体需要提供什么信息等。同时,根据保密原则,依法规范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的使用和相关处罚措施。
与会专家表示,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税收征管法》中还应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据涂龙力介绍,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在2009年~2015年曾三次上报修改《税收征管法》建议稿,其中,2015年上报的建议稿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回函及高度评价。
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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