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提示】锦鲤“税小呆”上线,说说“视同销售”是咋回事儿
近期,
支付宝锦鲤“信小呆”
成功吸引了大家的眼球,
一夜之间吸粉300多万!
有关注过的小伙伴都知道,此次活动奖品丰富、价值极高,这下可把信小呆惊呆了,下半生是不是不用工作了呢?
(部分奖品截图)
很多网友表示,名字可能是关键,纷纷表示要把支付宝名字改成“X小呆”,小编决定跟风,以后,就叫“税小呆”了~
言归正传,本次活动,参与的商家多达好几页纸,那么这些商家无偿赠送给信小呆的产品、服务,要不要交税呢?怎么交?交多少?下面就由在下“税小呆”来跟大家说说,“锦鲤事件”中蕴藏的税事。
(矮油不错哦,在下“税小呆”是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种行为要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本次参与的商家无偿赠送给信小呆的产品、服务在增值税上要视同销售处理,也就是说,虽然是无偿赠送的,但是,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那么,这个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如何确定销售额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65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综上所述,本次参与的商家无偿赠送给信小呆的产品、服务在增值税上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确定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本次参与的商家无偿赠送给信小呆的产品、服务,实际上是一种营销手段,属于市场推广的行为,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这个赠送行为,本身没有取得实质收入,应如何确定销售收入呢?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所以呀,这个销售收入应该按赠送的产品、服务的公允价值来确定。
以上就是锦鲤事件中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
大家掌握了吗?
没当上支付宝锦鲤没关系,
跟着“税小呆”一起热爱学习,
说不定下一个幸运儿就是你,
毕竟,机会都是给有准备的人嘛~
来源:厦门税务
责任编辑:易敏敏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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