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4月1日起,取得火车票、飞机票可以这样抵扣
4月1日起,增值税改革再发力,在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税率降至9%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其中。也就是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等客票也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了。
那么,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的有哪些?进项税额又如何计算?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近日就相关问题作了解答。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是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易敏敏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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