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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税务总局要求大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批量零申报确认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9日


附件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近期,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8年9月,针对企业“注销难”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推行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创新推出“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资料和流程。这些措施实施以来,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大幅提速,纳税人获得感进一步增强。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适应当前新形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发本《通知》,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注销办理程序的措施。

  

  二、《通知》与149号文是什么关系?

  

  《通知》以149号文规定的框架为基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主要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税务注销举措。因此,各地税务机关需将这两个文件结合起来、一并落实,指导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业务。

  

  三、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根据149号文第一条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实践中还有一些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响应纳税人诉求,《通知》规定这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清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具体做法是,纳税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四、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一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例如,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149号文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五、办理过涉税事宜,且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中,符合149号文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六、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

  

  七、拟注销的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税务机关如何简化补办申报手续?

  

  为提高办税效率,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通知》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

  

  八、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委托扣款协议书”如何终止?

  

  办理税务注销前,纳税人不必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九、《通知》减少了哪些报送资料?

  

  《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包括: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原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十、《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通知》自2019年7月1日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易敏敏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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