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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今明两年免缴企业所得税?误读!

  

  近日,有知名媒体以《财政部、税务总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今明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为题,介绍了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公告)的主要内容。经记者多方了解,证实该媒体的报道有误。“说今明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明显是误读。”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总裁魏斌说。


  

  68号公告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以下简称“两免三减半”优惠)。魏斌提醒,正确理解68号公告中“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这句话,是享受68号公告优惠的关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获利年度,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魏斌向记者举例,假设A公司是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日,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自2018年1月1日进入获利年度,即其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则A公司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开始时间为2018年1月1日。

  

  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培提醒相关纳税人,如果相关企业在68号公告颁布前,已经提交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的,可以在2019年5月31日前,按照68号公告规定的优惠内容,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以便更好地享受政策优惠。

  

  王培表示,68号公告只是将27号文件的税收优惠截止日期,由2017年12月31日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至于今年、明年及今后能否继续享受优惠,还有待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记者获悉,对于2018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中,请相关纳税人关注。



本报记者 阚歆旸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易敏敏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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