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虚开发票:移动支付有迹可查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给民政福利企业带来了利好。相关企业应准确理解、合规操作,否则很有可能引发税务风险。日前,A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负责人李某便打起税收优惠“擦边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依法受到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理。
症状:
收入和税负均异常
前不久,税务人员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主要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比没有增加,生产所耗电量无明显变化,而服装销售收入却同比增长了30%,且企业4.2%的税负水平,较同行业明显偏高。
考虑到作为民政福利企业,A公司安置残疾职工享受全额退税的优惠,税务人员初步判断,A公司销售增长,有可能存在无票抵扣、外购外销等行为,否则极有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的嫌疑。
诊断:
为挣“税点”虚开发票
经约谈得知,A公司仅有部分受托加工业务,并无购销贸易,销售价格波动不大。那么,A公司销售增长的“秘诀”究竟是什么?
税务人员调取了A公司银行账户,发现有3笔收取B公司的货款,直接转给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李某又转给另一收款人张某。资金流向是:B公司→A公司→李某→张某。资金轨迹显示,A公司3次开票给B公司,收取货款1950924.8元;李某从A公司取款后,转给张某1950880元,两笔金额相差44.8元。
张某为何收取A公司的货款?经履行调查手续,追查张某资金流后发现,张某有3笔款项,都是通过某支付平台向A公司李某支付的,付款总额为26.9万元。张某付款的时间,与A公司开票给B公司的时间十分相近。
这不禁让税务人员生疑:A公司开票收取B公司的货款后,转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李某又转给张某,张某没有再转款。而张某每次在收取A公司的货款前,都要向李某付款,付款额约为A公司给B公司开票金额16%的销项税额。
当税务人员拿出“税点”支付轨迹、A公司开给B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李某把收取B公司的货款同步转给张某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时,李某和张某交代了实情。
原来,张某接了3笔B公司的服装加工业务,让当地居民缝制。由于张某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委托A公司李某开票,李某因享受福利企业退税优惠,便答应了张某的要求,双方约定按16%的“税点”结算开票手续费。这样,A公司开了3次发票,张某也3次如约付了“税点”。张某取得发票后交给B公司,B公司将货款打到A公司,A公司的李某取款后又同步转给了张某,张某收款后就不用再转款了。
最终,税务机关对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没收了李某的违法所得,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发出协查函,追缴B公司所抵扣的税款。
处方:
把好发票开具关
本案中出现的优惠虚开虽是个案,但不能小看这类涉税问题——打“擦边球”是得不偿失的。税务机关常常提醒企业在合规前提下用足用好税收优惠,但不是打税收优惠的“歪主意”。企业应增强税务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守住底线,把好发票关,防范发票虚开虚抵,加强退税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税务管理的合规能力。
作者:顾培龙,国家税务总局响水县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010)6193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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