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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境外人才到粤港澳大湾区工作:享受个税优惠,要注意这些细节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享受个税免税优惠有了更加清晰的实操口径。

制图:李一园

  

  粤港澳大湾区吸引境外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今年频频引发关注。

  

  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明确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6月24日,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免税补贴的标准和范围、人才认定条件等。鉴于更具体的补贴和人才认定办法将由珠三角九市各自负责制定,并在7月底前报备实施,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持续关注政策变化,充分享受优惠。


了解免税补贴标准

  

  2号文件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明确了个税免税补贴标准。

  

  此前,31号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中国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2号文件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免税补贴标准的比例——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2号文件规定,已缴税额,包括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补贴性所得3类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在计算补贴时,中国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统一按中国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的单一标准税率15%计算。这意味着对于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取得的相关所得,其中国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有望降至15%。同时,15%单一标准的设定,也有利于降低申报人的申请成本,减少审核难度,便于实际操作。

  

  举例来说,假设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李先生在深圳市全职工作,作为中国税收居民纳税,在不考虑年终奖、股票期权等收入特殊计税政策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李先生2019年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为100万元,其已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为24.3万元。根据2号文件规定,李先生可申请的补贴为24.3-(100-0.5×12)×15%=10.2(万元),实际税负占收入的比例将从原来的24.31%(24.3÷100×100%),降至14.1%[(24.3-10.2)÷100×100%]。

  

  2号文件同时规定,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相关所得的,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核查申请主体条件

  

  除明确免税补贴标准外,2号文件进一步规定了申请主体以及申请条件。笔者提醒纳税人,应严格对照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核查,以顺利享受优惠。

  

  2号文件规定,申报人须符合基本条件和附加条件两类申报条件。基本条件包括3项,即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中国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笔者提醒,以上3项基本条件,相关纳税人须同时满足。

  

  关于附加条件,相关纳税人须满足下列两项条件之一:一项条件为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即高端人才);另一项条件为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广东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即紧缺人才)。

  

  根据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补贴申请可以由享受补贴的申报人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鼓励用人单位申请,建议纳税人加强与所在用人单位的沟通。

  

  值得注意的是,免税补贴的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目前,各市科技(外专)部门负责高端人才的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紧缺人才的认定,财政部门负责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为此,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应对照自身情况,关注具体的部门规定,以便顺利享受补贴。

  

关注后续配套政策

  

  2号文件的发布,不仅有利于企业及个人享受补贴优惠,也有利于珠三角九市政府吸引人才。在此背景下,建议纳税人在用好现有优惠的同时,持续关注后续政策的出台。

  

  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珠三角九市须在7月底前将补贴和人才认定办法报广东省财政厅、科技厅(省外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广东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外专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指导各市做到人才认定标准和补贴发放工作流程相对统一。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由于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已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而他们也不属于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群体,因此在高端人才的认定上,是否只能通过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或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认定等方式进行,仍有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

  

  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须持续关注后续地方指引以及实践进展,积极考虑是否需要调整有关商业安排,以顺应国家鼓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政策精神,合理、合法地享受税收优惠。

  


作者:李菲菲 杨力,德勤中国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易敏敏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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