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兼营业务不是“筐”,违规处理请勿装
在实务中,企业不再局限于单一产品的经营,兼营行为越来越普遍。而兼营业务因其所涉及内容的多样性与易混淆特点,往往容易成为一些企业税务风险的高发地带。笔者提醒,兼营业务不是容纳违规税务处理的“筐”,现行法规对其税务处理有明确的规定,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不小的税务风险。
案例一 税率不同就低开票
2018年8月,大连市S公司与H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发动机项目设备搬迁及安装合同》,合同中注明了作业内容,包括拆卸、搬迁、划线打孔和就位安装。其中注明,拆卸搬迁价格合计1.6万元,其余部分业务价格合计16.46万元。工程项目执行完毕后,S公司统一按照6%税率,向H公司开具了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分别核算或从高适用税率。经稽查局检查,追缴S公司税款,并补缴相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事实上,无论是合同内容还是实际工作,工程项目都明确包含了装卸搬运和安装两项业务,属于非常明确的兼营业务。业务发生当期,装卸、搬运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而安装业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安装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0%,S公司应分别按照6%和10%的税率开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要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企业应熟悉掌握业务相关的税收政策,并在签订合同时,将各项收入金额予以明确,在财务上分别进行核算,避免由于未分别核算,出现从高适用税率或不得享受免税、减税优惠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 人为压低高税率收入
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节税减负,会在遵守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税法政策,进行税务安排。但实务中,个别企业利用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的特点,将兼营业务中高税率的业务人为地归入低税率业务,进行过度筹划。
A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将部分房产租与商户使用,双方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租赁费用分为租金和物业费两项,其中,租金90万元、物业费60万元,每年费用合计150万元,在年初预收全年租金。2018年1月,该公司按照兼营行为,分别按照11%税率开具了租金发票、按照6%税率开具了物业费发票。
然而,在实际经营中,A公司只提供非常有限的物业服务,与同地段同类型物业服务相比价格明显偏高,其行为已经形成涉税违法事实:一是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二是少申报缴纳房产税。
过度筹划不可取,税法底线不可碰。企业应规范财务与税收管理,确保业务合同及账簿凭证等资料能真实反映企业的业务情况,不能为了少纳税款,故意压低高税率收入,提高低税率或免税、减税收入。财务人员应关注企业的业务模式,实时跟进对税收政策的学习,以企业真实业务为依据,合规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强依法纳税意识,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作者:乔魁 宋娟,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010)6193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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