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提示】退税!退税!征了就退,速看~~
今天要和大家摆摆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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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
注意!以下条件得同时符合才行: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得按照财税〔2015〕78号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有兴趣的亲可以阅读原文进行详细了解)
(一)备案流程
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原则上应在首次申请减免税的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办理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
其它需提供的资料:利用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不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不提供该材料)。
(二)退税流程及资料
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与申报即征即退税款相对应的原缴款证明复印件;
税务部门规定的其它相关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案例1】
A企业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并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自2019年1月开始执行。2019年5月,环保部门进行督察时将该企业备案项目调整至《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那么,A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A企业应自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次月起,也就是自2019年6月起,便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2】
B企业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并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自2019年1月开始执行。2019年3月,B企业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那么,B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对于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3】
C企业某项劳务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并在税务机关完成备案,自2019年1月开始执行。2019年2月,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C企业未对适用的劳务进行单独核算。那么,C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生产经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对于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税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上述情况下,都将无法继续享受该政策,请大家一定要注意!
来源:重庆税务
责任编辑:于燕 (010)6193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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