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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厅】享受加计抵减,如何准确计算销售额比重?


  近期,笔者在实务中发现,许多企业纳税人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和加计抵减15%政策的过程中,对相关销售额如何确定不太理解。对纳税人来说,销售额的准确归集需要仔细把握。

  

  按照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10%(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以下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生活性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在实务中,有两个要点需要特别关注。


要点一

准确把握累计期间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是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2019年3月累计的销售额来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此政策。

  

  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是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10月~2019年9月累计的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来计算,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此政策。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值得纳税人关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并适用了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至3月31日、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并适用了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至9月30日,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以其首次取得销售收入为始点,确定连续3个月的销售情况,来计算销售额比重,并判断是否符合政策适用条件。 

 举例来说 


  A公司是一家财税咨询企业,于2019年6月13日注册成立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8月,A公司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这种情况下,即使A公司7月~9月的这一比重超过了50%,也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加计抵减15%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销售额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举例来说 

 

    B文体公司于2019年12月注册成立。2019年12月~2020年2月,其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在判断其2021年能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时,B公司2020年1月~2月所取得的销售额,也应涵盖在计算范围内。如果计算的销售额比重未超过50%,则B公司2021年将不能继续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不过,这并不影响其2020年适用此政策。


要点二 

合规确认销售额

      

  四项服务销售额,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生活服务销售额也是如此。

  

  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和加计抵减15%政策均只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对于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在确定纳税人销售额占比时,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应涵盖在内。例如,C公司是一家2018年6月注册成立的企业,并于2018年12月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时,C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6月~2019年3月,所取得的销售额合计数,来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并以此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此外,对于既有境内销售收入又有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销售额的确认无须剔除其出口销售额(即包括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例如,D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企业。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国内货物销售额为2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8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320万元。此时,D公司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80+320)÷(80+320+200)=66.67%,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如果是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则应按照扣除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并计算比重。例如,E公司是一家旅游服务企业。按照规定,E公司适用差额计税政策,以扣除后的差额为基础确认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E公司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会议展览销售额为10万元,销售货物的销售额25万元,提供旅游服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180万元,扣除门票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15万元。则其占比为15÷(10+25+15)=30%,未超过50%,不能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因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需要调整销售收入。此时,纳税人应将调整的收入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度)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或生活服务销售额的比重。例如,F公司是一家设计公司。经税务机关评估调整,2019年9月,F公司需补充确认销售额200万元,并应补缴增值税18万元。该公司于2019年10月将补缴的18万元增值税申报缴纳入库。这种情况下,这200万元销售额,应并入F公司10月的销售额,进行后续计算。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需要纳税人关注:对于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销售额应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销售额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纳税人取得免税销售额的,则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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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19年11月15日B3版

原标题: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把握要点,准确计算销售额比重



作者:段文涛,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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