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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将至!一起“回味”2019减税“大餐”


  减税降费,无疑是2019年纳税人最关注的高频词之一。这一年,一系列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大餐”陆续上桌,细细数来,有一道“大菜”、三道“辅菜”、多道“小菜”。这些“菜肴”,您享受到了吗?本期,我们邀请业内专家为您作一盘点、一起“回味”。



01一道“大菜”

  聚焦实体经济,降低市场主体负担——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税率,扩大抵扣,加计抵减,留抵退税,着力为制造业减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政策要点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等5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等5个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专家点评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 王冬生:  

  回顾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呈现出三个特点——力度大、措施多、效果好。力度大,主要体现为税率降低的幅度;措施多,主要体现为出台了诸多以前没用过的措施,比如加计抵减和大范围的留抵退税;效果好,纳税人实实在在感受到降税的效果。  

  纳税人要正确认识减税的影响——不仅体现为税额减少和税负下降,而且体现为利润的增加。而利润能否增加,则取决于市场竞争过程中的价格谈判能力。同时,要关注上下游的价格谈判,尤其是合同价格是含税价的情况下,争取销售合同的收入不减少,尽量增加收入,采购合同的成本不增加,尽量降低成本。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 刘宇:  

  2019年深化改革后,增值税最高档税率从16%降到13%,比OECD国家平均增值税税率19%低了6个百分点,凸显了中国政府减税降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决心和执行力。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不仅进一步健全了增值税抵扣链条,解决了存在较久的政策争议问题,而且直接增加了纳税人进项抵扣税额,降低增值税税负。不动产进项允许一次抵扣,比起两年抵扣期限而言,虽然只是时间性抵扣差异,但有利于直接增加企业经营现金流,形成良性循环。企业一方面需要做好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合法抵扣票据归集,满足税务遵从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相关解释口径,选择好不动产进项一次性抵扣的时点。

  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进项税额不足,或者进项和销项税额倒挂的情况。企业在做好合理进项税额加计计算的时候,还需关注加计税额的会计处理和对企业所得税带来的影响。

  所有行业增值税新增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特别有利于固定资产比重较大、投资周期长的企业发展。实务操作中,企业需要关注享受这一政策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如纳税信用为A级和B级以上,更要关注在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等情况下,税务机关暂停办理增量留抵退税带来的相关税务影响。

02三道“辅菜”

  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壮大,优化国民收入分配,促进居民收入增长。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专家点评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 王聪颖:  

  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将小微企业优惠税种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扩大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8个税种和2项附加,进一步降低了创业创新成本。同时,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放宽,使占全国纳税企业总数95%以上的企业得到惠及;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从10%降至5%和10%;资源税、印花税等税种及附加的减免可新老优惠叠加享受,突破了以往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的限制。实务操作中,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采用本年数据,每季度判断,不再结合上一年度情况判断。此外,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恰当选择按月或按季度纳税,从而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纳税期间一经确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 孔令文: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呈现出力度大、范围广和口径宽的特点,旨在从税收层面激发市场活力,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建议小微企业重点关注各项优惠政策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例如,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有可能影响部分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享受小税种按比例减免政策,但满足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应税收入不足500万元的,可申请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总监 夏宏伟: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制度,引入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按年计税机制,增加了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租房等专项附加费用扣除,这对于促进税制公平、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增加居民可支配到手收入、扩大内需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孙洋:  

  2019年的个税改革有两大亮点:一是公平性,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地,让每个家庭可以享受个性化的税制红利;二是延续性,一次性年终奖过渡政策,让不少纳税人长舒一口气。两项政策叠加,减税降费的乘数效应明显。个税汇算清缴期即将到来,建议每个家庭和每个自然人,检视是否已在个税申报APP里准确无误地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切勿与个税红利“擦肩而过”。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施志群:  

  60号公告明确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起始时间、每个项目的扣除标准和办理途径,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可选择在扣缴环节预扣除或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纳税人需对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妥善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03多道“小菜”

  创新增长动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关注民生改善,构建绿色税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政策要点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自首只创新企业CDR(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起3年内,对投资者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CDR转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起~2021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7月1日起,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专家点评

  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培:

  创新企业CDR持有与转让相关税收优惠,体现出我国对于创新投资的税收激励导向。纳税人需要注意,部分税收优惠是定期减免的,同时,有关创新企业CDR的持有与转让,要在会计上单独核算;在纳税申报上,要区分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分别进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魏民:

  药品价格的高低,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罕见药实行简易计税,有效降低了罕见药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税负,打开药品降价空间,使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企业需注意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及时关注罕见药品清单的变化。


  中翰税务集团理事长 王骏:

  明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为打赢扶贫攻坚战提供了强有力的税收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在政策有效期内,即使目标贫困地区实现脱贫,企业发生的对这些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仍可继续适用据实扣除。另外,企业在发生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中翰税务首席环保税专家 刘伟:

  减税降费给开展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及建设单位带来不少益处。对第三方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税款减少,工程预算和建设方建设的成本也相应减少,企业利润有所增加。对建设单位来说,排放标准日趋严格,企业只有主动采取先进污染物处理技术,建设高标准防治污染设施,才能保证企业达标排放。而税负的降低,有利于建设方降低成本,降低预算,为提标改造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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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19年12月27日B2版

原标题:一道“大菜”、三道“辅菜”、多道“小菜”—— 减税“大餐” 年终“回味”



本报记者 崔荣春 李雨柔

制图:李一园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010)6193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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