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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提示】公司准备开年会,这些税务风险要留意!




  忙忙碌碌的一年又将过去,这不,春节又要临近了,各家公司都在筹备着年会。说起年会这可算是咱企业一年一度的“家庭盛会”了,一想到表彰、抽奖、演出等活动大家就会兴奋不已。然而,小编提醒各位财务小伙伴要注意,在欢快的参加年会之余,千万不要忽视了这些税务风险~


问题一:


  

  为了筹备年会,甲公司与A酒店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A酒店提供会议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那么,A酒店应向甲公司开具品名为“场地租赁费”还是“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A酒店应向甲公司开具品名为“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问题二:


  

  在年会活动中,甲公司邀请了主要供应商与客户代表参加,并为其报销了往返机票。那么,甲公司为供应商与客户代表报销的机票能否计算抵扣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由于供应商与客户代表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因此上述支出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计算抵扣。

  


问题三:


  

  在年会活动中,甲公司向评选出的2019年度10名优秀员工予以颁发荣誉证书并每人奖励现金5000元。那么,甲公司支付给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应按什么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甲公司对于支付给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四:


  

  企业在年会活动中,甲公司向邀请的主要供应商与客户代表每人赠送了价值1万元的精美礼品。那么,甲公司向供应商与客户代表赠送礼品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甲公司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问题五:


  

  在年会活动中,为了活跃现场气氛,老板自掏腰包在单位微信群中共发放了现金红包5000元。那么,抢到微信红包的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政策解读相关规定:

  

  《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因此,老板个人自掏腰包在单位微信群发放的红包,员工抢到红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六:


  

  在年会活动中,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抽奖礼品无偿赠送给中奖员工。那么,企业赠送给员工的自产产品涉及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关于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同时应注意,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时销售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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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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