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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提示】48号公告实施,纳税人迎三大利好!

梁晶晶 中国税务报 2021-01-12


  临时税务登记办理、欠税滞纳金“配比”缴纳,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是不少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从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减轻。


利好1:特定个人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为促使更多纳税人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缴增值税优惠,48号公告规定未办营业执照的个人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在刚刚过去的2019年里,笔者接受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咨询越来越多。究其原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缴增值税。

  

  因为增值税有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申报方式,13号文件的适用主体,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也就是说,适用该优惠的主体只能为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实务中,大部分发生经营行为的自然人,未办理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只能按次申报增值税。这种情况下,自然人纳税人应税收入每次不超过500元的起征点,免缴增值税,应税收入超过500元,则需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无法享受1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

  

  48号公告为此类应办未办营业执照、发生纳税义务、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4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由此,自然人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即使是临时经营,都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采取按期纳税的申报方式,充分享受增值税13号文件的免税优惠。

  

  当然,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后,需严格遵守纳税申报的相关管理规定,按期、如实进行申报。如果后续不再从事生产、经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办理税务注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还可以根据规定申请简易注销。


利好2:欠税滞纳金不再“配比”缴纳

  

  出于资金紧张、管理不善等原因,部分企业会形成欠缴税款以及滞纳金。为更好地为企业减负,48号公告规定欠缴税款与滞纳金不再“配比”缴纳。

  

  几年前,笔者曾负责欠税统计工作,记得一次同事花了很大力气,说服其管户甲企业将欠缴的80万元税款缴清,但当甲企业筹齐税款时,却因欠税时间较长,产生近70万元的滞纳金。因无法同时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甲企业的欠税无法得到清理。

  

  如今,随着48号公告的发布,这个长久以来困扰部分纳税人、税务机关的难题即将解决。48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也就是说,按照48号公告,上述甲企业,可以先将80万元的欠税缴清,待后续筹集到资金后,再缴纳滞纳金,而不至于因资金存在部分缺口,全部欠税得不到清缴。

  

  笔者提醒,欠税企业在充分用好这一政策的同时,做好滞纳金计算工作。每清缴一部分欠税,该部分欠税所对应的滞纳金就会停止计算。

  

  举例来说,乙企业自2019年4月16日起,欠缴税金100万元,计划在2020年分两次缴清欠税:2020年3月1日缴纳60万元,剩余部分在2020年9月1日缴纳完毕。根据48号公告规定,3月1日第一次缴纳时,60万元可以全部作为欠税缴纳入库,60万元对应的滞纳金96300元(600000×321×0.0005)就终止计算。至9月1日完全缴清时,企业需要缴纳的是40万元的欠税以及两笔欠税的滞纳金197300元(400000×505×0.0005+96300)。

  

  需要注意的是,欠税对应的滞纳金,金税三期系统会自行计算,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备查、核对。笔者建议,企业在资金相对宽裕时,可分期、尽快先归还欠缴的税款,可最大程度地减少滞纳金支出。


利好3:因疏忽未申报有了纠错机会

  

  48号公告通过延长认定期限、取消实地核查等手段,为纳税人提供容错纠错机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在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后,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一旦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将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在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后,其税务登记证件将会失效,当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将会被直接判为D级。

  

  为保护纳税人权益,特别是对由于疏忽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提供了“容错纠错”机会。48号公告修改了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4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前置条件是必须连续3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才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一是连续3个月。与现行政策中一次未申报就可能启动非正常核查相比,48号公告为纳税人尤其是新办企业,提供了充分的时间和机会纠正失误;二是所有税种。48号公告强调全税种未申报,即使纳税人在3个月内仅申报了一笔印花税,也不能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48号公告施行后,将取消实地核查,由系统自动判定,这既减轻了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又统一了标准,有利于纳税人更好地遵守税收管理规定。同时,为更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48号公告还规定了非正常状态解除自动化。如果解除非正常户,纳税人只需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税收征管系统就会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不需要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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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1月17日B2版

  


作者:梁晶晶,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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