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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专稿】享受物资供应税收优惠,专家提醒注意这四大要点!





  近日,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本文聚焦支持物资供应方面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图为宁波凯福莱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工作现场。 陈超超 摄


要点1: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

  

  疫情发生后,武汉的医疗机构负压救护车告急,宁波凯福莱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作为国内为数不多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之一,大年初二便接到工信部要求加急生产负压救护车的函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谢建浩介绍,除了工信部,还有不少订单来自各省、市医疗机构,甚至还有多个民间组织下单,生产周期已经排到3月底。“订单激增,公司的资金周转压力也大了起来。”谢建浩说。

  

  为解决凯福莱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该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后顾之忧,财税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在了解到可以全额退还增量留抵退税后,谢建浩表示,税务部门把工作想在了前面,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让企业专注生产,保障防疫前线物资需要。

  

  “8号公告较以往优惠力度更大。”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孔令文介绍,8号公告取消了“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对“进项构成比例”及“退还比例”的限制,实行全额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同时,取消了此前以6个月为一个申请周期的时限要求,可按月申请。这都将大大缓解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资金压力,有利于其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

  

  基于此,孔令文提醒,在享受留抵退税优惠时,需重点关注“增量留抵税额”这一概念。他介绍,增量留抵税额,是与参照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0栏所列示的当月留抵税额数值相比的差额部分,且参照期一经确认不再变更。根据8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其申请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均为当期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的新增部分。

  

  举例来说,假设甲公司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1月纳税申报中账载留抵税额为30万元,2019年12月增值税的留抵税额为10万元。那么,甲公司1月所属期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0万元。

  

要点2:专项物资运输收入免缴增值税

  

  “本批物资共计口罩8万只、护目镜4080副,已清点完毕。”2月初,偌大的重庆江北国际机场里,几位身穿红色工作服的工作人员正紧张而有序地忙碌着。从联络人员到确认物资,从组织清关、清点数量到最后打包转运,工作人员与时间赛跑,仅用时3小时,便完成这批从布达佩斯发往武汉的爱心物资的转运工作。

  

  招商局物流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周雪梅告诉记者,抢运物资这一幕,近段时间每天都在上演。“作为央企,千方百计保障抗疫防疫物资供应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周雪梅表示,疫情发生后,公司紧急召回部分员工返岗,加班加点转运物资。这样一来,公司也面临着近段时间人力及运输成本激增的压力。

  

  物流运输企业驰援一线,税收优惠“驰援”物流企业。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缴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享受8号公告规定免缴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相应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得知该项税收优惠后,周雪梅表示,预计公司全年运送防疫物资取得的收入,可减免增值税近9万元,大大增添了他们战胜疫情的信心。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段文涛提醒,企业享受免缴增值税优惠,需重点关注申报和发票管理问题。

  

  申报方面,企业可享极大的便利。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须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关栏次,相关证明材料需留存备查。

  

  考虑到政策衔接问题,4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公告发布前,如果已将适用免税政策进行申报,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下期申报时调整。如果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已经申报缴纳,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或抵减以后应缴的增值税税款。

  

  “发票管理是享受免税优惠企业亟须关注的内容。”段文涛提醒,为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享受该项优惠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普通发票。

  

  考虑到疫情影响,对于应当开具而未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的纳税人,政策也给予一定的灵活处理期限。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但需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对应红字发票的开具工作。段文涛提醒,鉴于8号公告的政策到期日为“另行通知”,相应的,免缴增值税政策的具体到期日,需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后续发布的相关通知。

  

要点3:部分居民必需生活服务免缴增值税

  

  “城市动脉、风雨同载”是黄山长运公交有限公司一直秉承的理念。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刘玥介绍,疫情期间,为保证市民正常、安全出行,所有的驾驶员都坚守岗位,同时,减少运营趟次、加大防护力度,这给企业带来了一定损失。不过,8号公告的公交运输服务免缴增值税的优惠,令刘玥缓了口气。据了解,该项优惠每月能给黄山长运公交有限公司节省近4万元的税款支出。

  

  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段文涛提醒,8号公告规定的这三类服务范围较广,尤其是生活服务包含6项具体服务,相关企业应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各项服务的具体范围,判断能否适用政策、享受优惠

  

  同时,随着不少新兴业态的产生,部分纳税人(例如网约车和餐饮外卖商家)对自身能否适用免税优惠把握不准。对此,段文涛分析,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享受免缴增值税优惠。

  

  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人员密集就餐,不少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调整经营策略、履行社会责任,向当地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供集体用餐的供应及配送服务。段文涛分析,这种“外卖”形式,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本质,可以享受免缴增值税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外卖”食品,仅指餐饮企业现场制作或参与生产、加工过程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餐饮企业向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的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也可享受免缴增值税优惠。

  

  此外,实务中,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大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段文涛提醒,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虽然享受免税优惠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对涉及的进项税额均需作转出处理,但是必须注意两者开具的发票有区别: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要点4: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设备可一次性扣除

  

  为及时供应防疫一线,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广源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一批知名服装企业,纷纷“转行”投身到临时组建的民用口罩供应链上,组建了一支“口罩生产者联盟”。“流程再造、设备采购能享受税收优惠,是我们全然没想到的,税务部门把问题想在了前头,为我们减负的同时,让我们更加有信心、有能力去承担社会责任。”宁波广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财务赵小龙说。

  

  为使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轻装上阵,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孔令文分析,一次性全额在税前列支设备成本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可以减轻设备购入当期税负,提升资金效率,减轻现金流压力。

  

  “同时,企业需关注税会差异。”孔令文提醒,税务上,企业选择新购进设备在当年一次性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会计上,当期会计利润前应按会计准则或相关制度要求,核算当期设备折旧额,因此,企业在购入设备当期应进行纳税调减。相应的,在以后年度,企业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环节对当年会计核算中实际折旧所影响的成本费用部分,作纳税调增处理。

  

  考虑到可能存在人员变动、业务交接等客观问题,孔令文建议企业建立详细准确的台账,加强对一次性税前列支设备的管理,并逐期更新,以便后续年度企业所得税处理环节有迹可循。

  

  此外,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需要提醒的是,支持物资供应系列优惠,除卫健部门进口防疫物资优惠的优惠时间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31日,其他优惠截止时间均未确定,需视疫情防控情况,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后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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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2月26日A4版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专家提醒:参照指引享优惠 物资供应更有力



记者 阚歆旸 通讯员 尹琳,参与本文采写的还有:施斌、许蒙亚、贺艳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孟易瑾  (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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